貴州省氣象條例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氣象專業服務在國民經濟建設和國防科技建設以及防災減災等各項事業中的作用日益凸顯。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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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氣象工作,提高防禦氣象災害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促進氣象事業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探測、預報、資訊收集與傳播使用、科技服務、科學研究及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氣象事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社會公益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地方氣象事業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氣象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與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規劃、協調、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氣象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地方氣象事業主要包括:天氣和氣候監測、資訊收集與傳輸、加工處理與服務系統,氣象災害防禦系統,應對氣候變化系統,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農村氣象科技服務網等。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農業綜合開發、生態環境保護、防汛抗旱、森林防火、農作物氣象產量預測、科技扶貧、節水節能、旅遊等氣象服務,開展氣象科學知識普及和氣象災害防禦技術、農業氣象實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完成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專案。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對在氣象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專項規劃,並納入城鄉規劃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

  ***一***地面氣象觀測場邊緣距離較大水體的最高水位邊線,水平距離至少在100米以上;距離鐵路路基邊緣必須在200米以上***電氣化鐵路路基邊緣為100米以上***;距離公路路基邊緣必須在30米以上;距離經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認定對探測環境有害的干擾源必須在500米以上;與成排障礙物的距離,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至少是該障礙物高度的10倍以上,國家一般氣象站至少是該障礙物高度的8倍以上;與四周孤立障礙物的距離,國家基準氣候站至少是該障礙物高度的10倍以上,國家基本氣象站至少是該障礙物高度的8倍以上,國家一般氣象站至少是該障礙物高度的3倍以上;觀測場四周10米範圍內,不得植樹和種植高稈作物;

  ***二***太陽輻射觀測場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礙物的高度角小於或者等於5度,四周障礙物不得遮擋太陽輻射和日照儀器感應面;

  ***三***高空氣象探測站四周障礙物的仰角不得超過5度,在高空氣象探測站盛行風的下風方向120度範圍內,不得超過2度。半徑50米範圍內不得有架空電線、樹木等障礙物;四周設定的無線電發射頻率和電磁輻射場強不得對探測訊號造成干擾;

  ***四***制氫室周圍50米內,不得有建築物和火源;

  ***五***天氣雷達站主要探測方向的遮擋仰角不得大於0.5度,孤立遮擋方位角不得大於0.5度;其他方向的遮擋仰角不得大於1度,孤立遮擋方位角不得大於1度,且總的遮擋方位角不得大於5度。天氣雷達站四周不得有對雷達接收產生干擾的干擾源。

  第十條 下列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依法受到保護:

  ***一***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一般氣象站、自動氣象站、太陽輻射觀測站、酸雨監測站、生態氣象監測站***含農業、林業氣象站***;

  ***二***高空氣象探測站、氣象雷達站、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衛星測控站、衛星測距站、環境氣象監測站、遙感衛星輻射校正場、閃電探測站;

  ***三***GPS氣象探測站外場環境和氣象專用頻道、頻率、線路、網路及相應的設施;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

  第十一條 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禁止侵佔、損毀、擅自移動氣象臺站設施裝置,設定障礙物,進行爆破、採砂***石***、取土、焚燒、放牧和其他工程建設等活動;不得進入氣象臺站實施影響氣象探測工作的活動。

  第十二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和一般氣象站或者其設施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

  ***二***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的遷移應當符合國家重點工程用地的有關規定;

  ***三***新選的氣象臺站址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

  ***四***遷移或者重建氣象臺站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所需土地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遷移國家一般氣象站或者其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或者其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批。

  遷移氣象臺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對比觀測。

  第十三條 因特殊需要,在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等國家布點的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批;在其他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申請,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氣象預報、警報與服務

  第十四條 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統一製作,公開發布。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負責製作和釋出農業、交通、旅遊、城市環境、森林火險氣象等級、地質災害氣象等級等專業氣象預報,開展對城市、公眾活動產生影響的大氣要素監測、預測服務。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第十五條 無線電管理部門指配給氣象主管機構使用的頻率、頻道和經無線電管理部門審批的無線電臺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干擾和破壞。

  無線電管理部門和電信管理部門、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防災減災的有關規定,確保氣象無線和有線通訊暢通,準確、及時地傳遞氣象情報、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第十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負責氣象預報節目的製作工作。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播發和刊登氣象資訊應當定時、適時,並標明發布氣象臺站名稱和釋出時間;對當地氣象臺站釋出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補充、訂正的氣象預報,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及時刊播。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與其他從事氣象工作的機構交換有關氣象資料;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民用氣象臺站及其他從事氣象探測與監測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獲得的氣象資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的監測、預測、預警,加強與有關方面的溝通銜接,通報有關氣象資訊,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為企業事業單位提供的各類專項氣象服務,本著自願互利原則,實行有償服務;以營利為目的傳播氣象資訊的媒體,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以有償方式直接提供。收費專案和標準按照省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制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相關部門開展氣候資源綜合調查、區劃編制工作,氣候資源區劃每10年修編一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城鄉建設、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能源發展、旅遊發展等規劃,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和重大建設專案佈局時,應當充分利用氣候資源區劃成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的監測、分析和評價,定期釋出氣候公報以及氣候變化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研究,組織建立太陽能、風能監測網,為太陽能電站和風電場的建設、執行提供監測、評估、預報等技術支援。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候資源利用評估體系建設。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城鄉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專案、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專案以及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專案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有關部門在規劃編制時,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氣候變化對重要設施和工程專案的影響;專案實施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氣象臺站網和大型氣象儀器裝置必須合理佈局、統一規劃。有關部門根據行業規劃新建氣象臺站、新增大型氣象儀器裝置,應當與氣象主管機構共同論證。

  第二十六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氣象標準化建設與監督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氣象標準化體系。氣象臺站應當執行有關氣象技術規範和標準,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進行定期檢測。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設計的稽核和竣工驗收。

  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以及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鄉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專案、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專案和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專案的設計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以及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使用的氣象資料應當來源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使用非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資料,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審查申請,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使用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發表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及國家祕密的氣象資料,不得向未經批准的***組織和個人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和氣象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實施危害或者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一***在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一般氣象站等國家布點的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範圍內,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准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

  ***二***向社會發布、轉發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資訊,刊播非適時的氣象預報、警報的;

  ***三***從事城鄉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專案、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專案和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專案的設計、建設以及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資料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拒絕對防雷裝置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不按照規定限期整改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二***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三***超出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活動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丟失或者毀壞原始氣象探測資料、偽造氣象資料等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成排障礙物,是指在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向障礙物方向看去,單個物體或者兩個單個物體的橫向距離小於或者等於30米的集合物體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擋角度大於22.5度的障礙物。

  ***二***孤立障礙物,是指在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向障礙物方向看去,與鄰近物體的橫向距離大於或者等於30米的單個物體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擋角度小於或者等於22.5度的障礙物。

  ***三***氣候資源,是指有利於人類經濟活動的氣候條件,是自然資源的一部分,包括太陽輻射、熱量、水分、風能等。

  ***四***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指對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專案進行氣候適應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區域性地區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同時廢止。

  氣象行業的發展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氣象事業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業務服務水平不斷提升,應對複雜天氣氣候的能力明顯提高,綜合實力顯著增強。為了推進我國從氣象大國走向氣象強國,2015年9月,中國氣象局正式印發《全國氣象現代化發展綱要***2015-2030年***》,明確了2020年基本實現氣象現代化的奮鬥目標,展望了2030年全面實現氣象現代化發展目標,成為我國未來氣象事業發展的藍圖。

  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及全球氣候變化,災害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影響也越來越大。國家對氣象保障的要求更為緊迫、期望也越來越高,因而,通過有效的努力減輕防災減災的壓力極為迫切。

  因此,此次《綱要》中“大力提升氣象防災減災和公共氣象服務水平”所佔分量很重。許小峰說,要實現這個目標就需要完善“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氣象防災減災工作機制。發揮各級政府防災減災的主導作用,將氣象防災減災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政府績效考核和公共財政預算。建立規範的氣象災害風險管理業務。在加強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能力的同時,提升氣象災害風險預警水平。建成部門聯合、上下銜接、管理規範的國家預警資訊釋出體系。

  此外,在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面對極端氣象災害多發、頻發和重發的嚴峻形勢,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此次《綱要》對“應對氣候變化”進行了明確闡述。“今後氣象部門還將加強氣候變化科學研究,提升氣候變化適應能力,強化生態文明氣象保障,包括服務生態文明建設氣象佈局,開展森林、草原、荒漠、溼地等生態氣象服務,推進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提高人工影響天氣對生態建設的服務保障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