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安全生產監察管理規定

  1995年4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釋出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廣州市安全生產監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安全,防止發生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促進經濟建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生產、建設、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以及勞動者均應遵守本規定。

  消防安全監察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政府和企業,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確保生產、建設、經營活動的安全。

  第四條 各級政府的主要領導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管轄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這項工作的副職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副職在各自分管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各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廣州市勞動行政部門是安全生產監察的主管部門,其勞動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各級管理生產的綜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行業管理。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群眾監督。

  第六條 設立廣州市安全生產基金,用於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表彰獎勵以及企業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所急需的短期貸款,基金的籌集和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條 新辦企業或現有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工程專案***以下簡稱工程專案***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一***有粉塵、毒物、輻射、噪音、高溫、高壓、易燃、易爆等危害因素的工程專案,以及投資達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專案的生產工藝設計應有勞動安全衛生專編,由建設單位報勞動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工程專案竣工,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二***開辦礦山、化工或生產易燃、易爆物品的企業單位,必須向勞動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其勞動生產條件,經審查合格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方可核發營業執照。

  ***三***不屬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範圍的其他生產單位,應在投產開業的30天前,向勞動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關呈報備案,必要時,勞動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可調審其有關資料或到現場審查。

  第八條 建設施工程應根據施工設計和有關安全規範、標準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其方案應在工程開工前10天內呈報勞動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九條 生產、製造、安裝、經營特種裝置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資格認證。

  建設和承擔安裝特種裝置的企業,應向勞動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報裝手續,特種裝置使用前需經廣州市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或經市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檢驗合格,發給使用合格證後,方可使用。在用的特種裝置應定期保養、維修、檢驗。

  特種裝置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範圍,按國家勞動部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生產、製造、安裝、使用鍋爐和壓力容器,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設計製造和引進國外的生產性裝置,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必須配置相應的安全生產設施,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生產場所的建築物、構築物必須堅固安全,生產場所的光線符合採光和照明設計標準;生產場所機器裝置和工作臺佈置,應符合安全規定;用於生產場所的坑、溝、池必須有蓋板或護欄;原材料、成品、器材、廢料應合理堆放,不得妨礙操作、通行和裝卸;生產廢料應及時清除。

  第十三條 機械裝置必須建立和健全使用、檢查、維修、保養制度,不準超溫、超壓、超負荷和帶病執行。

  各種壓力機械的施壓部分,以及其他機械對人體有傷害危險的部分,應設定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護裝置。

  第十四條 電氣裝置和線路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安裝、檢修電氣裝置,架設和拆除電線電纜,必須按有關的安全規定進行。

  電氣裝置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根據條件採取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觸電事故的電氣裝置和設施,應按國家規定採用安全電壓或裝設漏電防護裝置;有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的場所,應按技術要求使用防爆型電氣裝置。

  第十五條 可燃構件、易燃物質與明火或火花散發地點的距離,以及生產、貯存爆炸物品的工廠、車間、倉庫、建築物、構築物相互之間的距離,均應符合國家防火、防爆的安全規定,現有設施如因條件限制不符合規定的,應採用其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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