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流動人口就業管理暫行規定

  為規範流動人口的就業管理工作,天津市人民政府釋出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天津市流動人口就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就業管理,規範流動人口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的行為,保護流動人口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流動人口就業管理是指流入、流出勞動力的就業管理和用人單位招用流動勞動力的管理。

  ***一***流入、流出勞動力是指:外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常住人口流入本市,本市農村常住人口流入本市城鎮,以及本市常住人口流出到外省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勞動力。

  ***二***用人單位招用流動勞動力的管理是指:對本市及進入本市的用人單位招用外省勞動力或本市農村勞動力的管理,包括對農民合同制工人、農民輪換工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部隊以及居民家庭。其中還包括中央、外省駐津單位和來津從事生產、建設、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本市流動人口就業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市流動人口就業進行巨集觀調控、統籌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流動人口就業的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制定本市流動人口就業的政策措施;

  ***三***組織全市流動人口就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對區、縣和有關部門的流動人口就業工作進行協調指導;

  ***四***制定本市流入勞動力就業規劃,公佈禁止和限制招用流入勞動力的行業、工種;

  ***五***審批用人單位的招用流入勞動力計劃;

  ***六***對在本市建立與流動人口就業有關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批和管理;

  ***七***印製、發放和管理《天津市外來人員就業證》、《天津市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天津市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

  第五條 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是各區、縣流動人口就業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區、縣流動人口就業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流動人口就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

  ***三***按照規定在本區、縣內組織《就業證》、《登記卡》的發放和管理;

  ***四***指導本區、縣與流動人口就業有關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

  ***五***組織指導所屬街、鄉、鎮勞動部門的工作。

  第六條 街、鄉、鎮勞動部門,在上級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下,承辦流動人口就業的一部分工作。其職責是:

  ***一***掌握本街、鄉、鎮的勞動力資源和流入勞動力狀況。

  ***二***對個體經濟組織、居民家庭招用的和到本街、鄉、鎮從事經商等活動的流入勞動力進行管理,並核發《就業證》。

  ***三***對本街、鄉、鎮常住人口中的勞動力到外省務工經商的,進行登記,並核發《登記卡》。

  街、鄉、鎮勞動部門進行的上述工作,可參加到同級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中進行。

  第七條 本市各級勞動部門要建立健全流動人口就業管理、服務機構,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經市勞動行政部門核准,外省勞動部門可在本市設立駐津工作機構,負責協調該省流入本市勞動力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流動人口就業應嚴格實行憑證管理。外省勞動力流入本市就業和本市勞動力流往外省就業,實行《登記卡》與《就業證》證、卡合一的管理制度。本市農村勞動力流入本市城鎮就業,實行《天津市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就業證》的管理制度。沒有領取《登記卡》、《就業證》的流入勞動力,不得在本市就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用。

  第九條 流動人口就業必須具有以下條件:

  ***一***達到法定就業年齡,有必要的職業技術能力;

  ***二***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並且不因外出而影響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三***持有《居民身份證》,跨省流動的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勞動部門核發的《登記卡》。

  第十條 用人單位擬招用流入勞動力,必須先從本市城鎮勞動力中招用,在市和區、縣勞動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公開招聘15日後仍未招到或招足的,方可向勞動部門申請招用流入勞動力。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流入勞動力,必須按有關規定事先向勞動部門報送證明本單位資質的法律文書***企業的營業執照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招用流入勞動力的批件、招聘簡章和寫明所招人員的工種、專業、人數、使用期限等內容的申請材料,經勞動部門稽核批准後,方可招用。

  第十二條 經勞動部門核准招用流入勞動力的單位,必須持本市勞動部門的批件及其他有關檔案,到勞動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招收。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必須在招收流入勞動力後15日內,持本市勞動部門的批件、外省勞動力常住戶口所在地勞動部門核發的《登記卡》、流入勞動力的《居民身份證》和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暫住證》,到勞動部門申領《就業證》。

  第十四條 在本市從事經商等活動的流入勞動力,應當先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並在10日內,由本人持《營業執照》和本規定第十三條要求的有關檔案向經營場所所在街、鄉、鎮勞動部門申領《就業證》。生產經營場所不固定的,向暫住地街、鄉、鎮勞動部門申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流入勞動力,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並應具備相應的生活條件。

  第十六條 流入勞動力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維護社會秩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其合法權益受用人單位侵犯時,有權申請勞動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流入勞動力,應向勞動部門交納招用流入勞動力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交費標準為:招用外省勞動力每人每月20元;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每人每月10元。所招人員屬限制招用行業、工種人員的,應另向勞動部門交納招用流入勞動力調節費***以下簡稱調節費***,交費標準為:每人每月40元。從事建築施工的成建制隊伍,交納的管理費、調節費減半。

  第十八條 本市勞動力到外省就業,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及其他必要的證明,到常住戶口所在街、鄉、鎮勞動部門進行登記,申領《登記卡》,並向計劃生育部門申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

  第十九條 外省用人單位進入本市招用本市勞動力到外省就業,應向本市勞動部門提交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明,並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招用無《登記卡》和《就業證》流入勞動力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最長為15日。逾期仍未改正的,按非法用工處理,並禁止其在6個月內招用流入勞動力。

  ***二***應由流入勞動力本人負責申領《就業證》而未領《就業證》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限期最長為15日。逾期仍不補辦的,由勞動、公安、工商等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流動人口職業介紹活動的和在流動人口就業活動中弄虛作假有欺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不按規定交納管理費、調節費的,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按規定補交,限期最長為15日。逾期仍不補交的,按非法用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在流動人口就業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相應的管理職能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市各級勞動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發證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