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zz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解讀***2***

  問責條例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範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管轄範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解讀:

  本條規定了“問責情形”。黨章第42條明確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這是黨章對問責情形作出的重要規定。黨的以來,中央紀委在監督執紀問責實踐中深化了對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認識,深刻體會到:“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集中體現為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必須毫不動搖地貫穿到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之中。堅持黨的領導關鍵在加強黨的建設,推進黨的建設必須堅持問題導向。當前,人民群眾對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的作風和廉潔問題反映最突出,必須堅定不移正風肅紀、反腐懲惡,迴應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鞏固黨的執政之基。黨的建設有著豐富的內涵,全面從嚴治黨是黨的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這一體會寫入了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工作報告。黨中央從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的現實需要出發,遵循黨章規定,總結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在《條例》中規定對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等6個方面失職失責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進行嚴肅問責。其中前5條是主體內容,第6條是兜底條款。

  問責條例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解讀:

  本條規定了“問責方式”。現有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14種問責方式,包括批評教育、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道歉、誡勉談話、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辭職、免職、降職、黨紀軍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條例》將這些問責方式規範為對黨組織的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對黨的領導幹部的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4種方式。這些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經常使用。其中,誡勉既包括談話誡勉,也包括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規定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主要考慮到,在問責實踐中,有時要進行組織處理,也要給予紀律處分,這時就要將兩種方式合併使用。

  問責條例第八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解讀:

  本條規定了“問責決定”。根據《條例》規定,黨中央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有權對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作出問責決定。明確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通報、誡勉的決定權,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權,這就把問責的責任不僅落實到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也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工作部門,這是問責制度的一個重要創新,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要細化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的鮮明態度。

  問責條例第九條

  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解讀:

  本條規定了“問責執行”。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向該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對黨的領導幹部問責的,應當向該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為做好銜接,便於組織部門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並按要求報上級組織部門備案。

  《條例》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總結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規定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寫出書面檢討,在有關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這既體現了“嚴”和“實”的精神,也可以通過一個個具體鮮活的案例,發揮警示作用,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真正做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問責條例第十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解讀:

  本條規定了“終身問責”。《條例》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原則,確立了“終身問責”制度,規定“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這是落實黨的以來關於“要實行責任制,而且要終身追究”等重要講話精神的具體舉措,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等要求的具體體現,也與《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關於“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的精神一脈相承,是我們黨作出的政治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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