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商品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是指國家工商總局於2010年6月1日正式對外發布的、定於是年7月1日起施行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下文是,歡迎閱讀!

  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路商品經營者,是指通過網路銷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的網路服務經營者,是指通過網路提供有關經營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經營者。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鼓勵、支援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發展,實施更加積極的政策,促進網路經濟發展。提高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發揮網路經濟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能為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提供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提倡和營造誠信的市場氛圍,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八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自願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承擔社會責任。

  第九條 鼓勵、支援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建立網路誠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建設。

  第二章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資訊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資訊。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

  第十一條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資訊,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係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第十四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五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第十六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資訊,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燬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資訊,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釋出的商品和服務交易資訊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八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九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利用網路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實施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及侵犯權利人商業祕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章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

  第二十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資訊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資訊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議,並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一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網路交易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交易平臺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資訊處理等規章制度。各項規章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使用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儲存。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證網路交易平臺的正常執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路交易秩序。

  第二十三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網路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及其釋出的商品和服務資訊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網路交易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路交易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祕密或者消費者個人資訊的資料資料資訊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祕密或者消費者個人資訊的資料。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資訊,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鼓勵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估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二十八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網路交易平臺內進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資訊、交易資料備份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執法檢查。

  第二十九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儲存在其平臺上釋出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資訊內容及其釋出時間。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資訊記錄儲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路交易平臺的登記登出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資訊記錄備份儲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資料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路交易資料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資料的真實性。

  第三十條 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內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統計資料。

  第三十一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提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等服務的網路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和個人真實身份資訊,簽訂網路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資訊。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資訊等資訊記錄備份儲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

  第四章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由縣級***含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三十四條 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採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地通訊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遮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後,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地通訊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

  第三十六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侵犯消費者個人資訊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

  違反辦法第二十五條,侵犯經營者商業祕密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實施指導意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解答

  1. 問:制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是什麼?

  答:制定《辦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就是:“堅持兩個促進和兩個維護”。

  “兩個促進”是指,促進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發展,促進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網路市場雖然發展迅猛,但總的來看,尚處在發展的初期,特別是由於網路技術的發展創新速度非常快,新的事物層出不窮,每一項技術變革都會帶來網路市場較大程度的變動,許多問題難以準確進行量化定性分析。網路市場的出現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代表著未來市場交易發展的方向。網路經濟是國家大力培育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之一,是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調整優化經濟結構的重要戰略舉措之一。因此,必須抓住機遇,採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進網路市場的發展,努力為網路市場主體的發展創造、提供良好寬鬆的外部發展環境。發展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力服務科學發展,才能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發展是網路市場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和保障。堅持促進健康發展,就是要通過依法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依法查處網路欺詐行為、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等,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一個公平的發展環境,在發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發展,努力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兩個促進”的思想貫穿於《辦法》始終。《辦法》第一章專門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何促進網路商品交易發展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辦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別從市場主體准入、市場主體行為規範、網路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護、行業和企業自律、商標專用權等智慧財產權保護、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務、促進、規範網路市場發展的規定。

  “兩個維護”是指,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信任網路市場是網路市場發展的基礎,經營者信任網路市場是網路市場發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護網路消費的合法權益、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關係到網路市場能否協調可持續發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是要處理好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買賣關係,努力為消費者營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網路消費環境;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就是要處理好經營者之間的關係,維護好市場主體公正公平的經營關係。只有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眾支援的根基;只有切實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會得到市場主體的擁護。“兩個維護”的思想貫穿於《辦法》始終。

  2. 問:《辦法》的立法依據是什麼?

  答:《辦法》的立法依據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國家現行規範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從市場主體、市場交易、市場競爭、市場商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確立了市場行為準則。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是傳統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在網路上的延伸,同樣受國家現行規範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法律法規的調整。

  第二,國家專門規範網路經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電子簽名法》、國務院《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

  第三,國務院批准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三定”方案。2008年7月國務院批准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三定”方案,明確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

  3.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分為六章四十四條,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主要規定了立法依據、立法宗旨和原則、立法調整物件、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經營原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促進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發展的職責和任務以及行業自律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章:主要規定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規範。規範的內容覆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全部過程和各個環節。主要內容包括市場主體准入、商品准入、交易資訊、交易合同、交易憑據、交易競爭、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權益保護等方面。

  第三章:主要規定了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主要規定了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在平臺交易主體准入,商品准入,交易資訊檢查監控、使用、儲存,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保護,經營者商業祕密和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平臺服務合同簽訂,網路平臺規章制度制定,協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路違法行為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同時制定了鼓勵、提倡網路交易平臺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和交易信用評估服務自律制度等方面的內容。

  第四章:主要規定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職責。一是規定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及分工;二是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基本方式;三是規定了網路違法行為管轄權,按照有利於維護權益、便於查處的原則,規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四是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國家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之間配合協作工作方面的內容。

  第五章:主要規定了違反《辦法》的法律責任。一是規定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凡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二是規定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4. 問:在促進發展方面,《辦法》規定了哪些辦法和措施?

  答:服務發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落實執政興國第一要務的基本要求。促進網路商品交易健康發展,是擴大居民消費需求、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舉措,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途徑,是創造和擴大就業的重要渠道。因此,《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始終高舉發展的大旗,並將促進發展、促進健康發展的原則貫徹到《辦法》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