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義及形式

  摘要分析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現狀,總結了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意義及主要形式,為其進一步發展提供參考。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意義;形式
  
  1978年通過農村改革實行了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確立了農戶的市場主導地位。1984年土地承包期確立為15年,1993年陸續到期,第2輪土地承包期確定為30年。1997年全國全面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30年的工作,到2000年第2輪延包基本完成,確立了新一輪土地承包關係。農民普遍獲得了30年的農村土地使用權,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前提。現將總結如下。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義
  
  我國總體已進入統籌城鄉發展和加快改造傳統農業、建設現代化農業的關鍵時期。農業稅全面減免,國家實行強農惠農政策,農業比較效益提高,農地價值提升,農業投資開發機遇增多,各類農業經營組織的農地需求擴大。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機會和就業環境改善,農村勞動力轉移步伐加快。承包農戶的農地供給增加,發展現代化農業也迫切需要大量的土地來進行規模化、集約化、產業化、高效化的生產經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也越來越顯得迫切和重要[1-2]。
  1.1有利於改造傳統農業,促進現代化農業發展
  過去的小規模分散經營、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低,抗自然和市場風險能力低,生產技術科技含量低,農業機械化成本高。通過土地流轉,在保證流出方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有利於擴大農地經營規模,發展規模經營,有利於先進農業生產技術的實施和推廣,有利於現代化農業機械裝備的使用和推廣,有利於提高農業集約化水平,有利於發展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
  1.2有利於農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通過土地經營權流轉,有利於農民安心外出務工經商,增加了農民收入,有利於防止承包土地粗放經營,甚至拋荒,減少土地資源的閒置和浪費,有利於科學配置和合理利用農地資源,促進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和優化。
  1.3有利於完善家庭承包經營,鞏固基本經營制度
  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核心是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誰、誰有權流轉、採取什麼方式流轉。有利於加快農村土地確權與登記頒證,落實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力,賦於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而保證現有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期不變[2]。
  
  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
  
  2.1轉包
  轉包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轉包是人民群眾自發創造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這種形式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運作簡便,方式靈活,是農戶間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對穩定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防止耕地撂荒、擴大土地經營規模起到積極作用,但也有一定的侷限性[3]。
  2.2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出租是農戶將承包土地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個人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通稱。
  2.3入股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發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土地入股可以使農戶與土地實際經營者的利益有機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地獲得土地經營的增值收益,但入股農戶也要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將會帶動土地入股形式的發展。土地入股只能用於從事農業合作生產,不能組建公司法人。這是因為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不完善和保障水平較低的情況下,農戶所承包的土地仍是農戶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如果允許承包地入股組建股份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企業出現經營風險需要債務清償時,可能導致農民失去承包地和生活保障,導致社會的不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法律也沒有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建公司法人的規定[4]。
  2.4其他方式
  除以上3種形式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還有轉讓、互換等。
  
  3結語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和出租這2種形式是當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對農戶來說,既保留了承包土地的權利,又無需直接經營土地就可以獲得穩定的租金收入,也不承擔風險,因此農戶積極性高。其不利之處在於租金收益相對較低,也不能得到承租方土地經營的長期紅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設立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基礎上的用益物權,其流轉形式是由法律規定的。流轉雙方採用何種方式、流轉期限如何確定等都要符合法律規定。一些地方探索創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有的違反法律規定,要予以規範。總的來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發展速度和規模要受到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非農產業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發育程度、現代化農業組織方式發展狀況等多種因素制約。要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和方法,為全國的糧食安全、農民增收做出更大貢獻,就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處理好各因素之間的關係。
  
  4參考文獻
  [1] 林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研究[J].淮南師範學院學報,2009***6***:56-59.
  [2] 王哲博,樑亞榮.海南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保護調研[J].中國土地,2010***2***:60-63.
  [3] 盧明春.遼寧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影響因素及對策[J].現代農業科技,2010***7***:394,396.
  [4] 許連君.基於土地規模經營的農用地流轉探討[J].經濟研究導刊,2010***12***: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