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受傷誰買單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實習生幾乎已經成了大學生步入社會的必經之路。然而即使隨著實習生的數量不斷增多,實習生受傷的事件也時有發生,但法律上對實習生權利的維護仍未完善。

  實習生受傷,算不算工傷,能不能找用人單位索賠?

  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特殊的實習生索賠案。

  小林今年23歲,福建長汀縣人,事發當時,他還沒有畢業,仍是在校大學生。他是在取得畢業證書前,就進入廈門一家工程公司工作。當時,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為小林繳納社會保險費。不過,公司也有對小林進行考勤,併為他提供住宿。而且,根據銀行賬戶支付記錄,公司曾給小林發過“工資”。

  2012年3月17日,小林跟隨公司員工到廈門大學附近一處地方卸貨時,突然,貨物當中一枚飛出的螺絲擊中他的鼻樑,小林當場受傷流血。

  小林受傷後,當天就被送往醫院治療,在小林住院期間,公司先後為他支付了1萬多元的醫療費用。

  出院後,2012年5月18日,小林向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但是,由於未能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小林的工傷申請最終未能如願。

  隨後,小林又起訴到思明區法院,請求判決確認他和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林和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判決駁回小林的訴求。法官說,小林雖已年滿18週歲,但是,他進入公司時身份仍是在校學生、尚未畢業,尚不具備勞動法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

  據介紹,由於不存在勞動關係,小林的情況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他也因此無法向公司索賠。

  焦點爭議 :實習生受傷,算不算工傷?

  在法庭上,小林說,雖然還沒簽書面合同,但他已經算是公司的員工,因為,公司曾給他發過“工資”。根據銀行轉賬記錄顯示,2012年3月15日、2012年4月16日,公司先後兩次通過銀行支付給小林844元、1800元,銀行交易資訊摘要為“代發工資”。

  小林說,這些證據表明,他和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他的受傷就該認定為工傷。

  對此,公司反駁說,小林來公司實習時,還是在校大學生,與公司不存在任何勞動關係,既然不存在勞動關係,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小林在校期間,經歷了好幾次實習,難道說每一次實習都可以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公司還說,小林提供的個人銀行卡明細中的“代發工資”,並不能說明那些錢就是工資專案,因公司每月15日發放工資和實習生的生活補助等各項費用及報銷費用,都是通過公司網銀髮放,在銀行交易資訊摘要上均體現為“代發工資”。

  學生說法:“免費勞動力傷不起”

  今年年初,人社部發布的《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大中專學生實習期間遭遇的事故傷害不屬於工傷,理由是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未建立勞動關係,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這一意見,引發社會對實習生群體生存狀況的關注,不少學生直呼“傷不起”。

  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表示,全日制普通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到企事業等單位實習,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學生實習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不屬於工傷,並稱擬通過商業保險等途徑予以保障。

  在採訪中,不少大學生對此表示,“當免費的勞動力也就算了,如果連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這對我們太不公平”。

  專家呼籲 :強制為實習生買商業險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目前多數實習生的工傷保障處於空白狀態,一旦發生重大工傷,很容易出現學校和用人單位互相扯皮的情況,最終受傷的還是實習生這個弱勢群體。因此,強制購買商業保險是目前符合實際的做法。我建議,針對不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的企業,可以出臺相關的處罰條例,監管到位。

  在校學生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在實習期間,不能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不具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因此,實習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受償主體資格,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不過,並非所有實習生都不能獲得工傷賠償,也有例外,比如已經畢業的實習生,如果其不隸屬於學校管理,與用人單位之間又符合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就應認定為勞動關係,應該獲得工傷賠償。

  實習生作為弱勢群體要學會自我保護,如有危險工作要做好防護措施。另一方面,企業如果遇到實習生受傷也不要一味地逃避,保護自己的員工不受傷也是企業所應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難道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