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能生二胎嗎

  再婚夫妻能不能生二胎?是不少重組家庭比較關心的話題。再婚夫妻生二胎需要具備的條件是什麼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歡迎閱讀。

  

  據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以上就是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的相關規定,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再婚二胎生育規定

  一、申請二胎生育指標的條件:

  1、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2、第一個孩子經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小組鑑定診斷結論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同等級因公傷殘人員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兩面三刀個子女後喪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稽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養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之外,生育間隔期限應當在四年以上。

  二、申請二胎生育指標的程式:

  1、符合以上6項條件的夫婦可以申請二胎生育指標;

  2、申請人須持雙方單位的介紹信***寫明年齡,婚姻狀況,單位是否同意本人申請上報***,個人申請***須簽名,按指印、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證***第一個孩子的戶口影印件***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的影印件,屬於病殘兒的附加縣級以上醫院鑑定書,收養第一個孩子的證件到辦事處稽核;

  3、經稽核後到辦事處領取二胎申請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加蓋雙方單位公章後,於第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報街道計生辦;

  4、街道計生辦研究後,於每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寫同局面報告上報區計生局進行審批。

  三、其它省市再婚生二胎的政策

  湖北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湖北省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這個政策是適用於夫妻雙方二婚都換了人以後可以再生育,先離婚後復婚生育的,視同初婚,所以適用初婚的政策。

  復婚和再婚是不一樣的。復婚是指初婚的夫妻離異後又重新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再婚,指原來的初婚夫妻離異後,各自又組成新的家庭。

  農村夫妻初婚可生育二胎的有9個政策:

  1,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2,第一胎生育的是女孩,經申請可以再生育一個;

  3,男到獨生女家落戶;

  4,雙方都是歸國華僑;

  5,夫妻一方是二級乙等以上的傷殘軍人;

  6,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

  7,生育的第一個孩子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經過計劃生育的醫療鑑定小組鑑定後,經申請可生育一胎;

  8,夫妻一方兩代以上是獨生子女的;

  9,無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要求生育的。

  二胎產假多少天

  二胎產假多少天?修改後的計生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這意味著,無論是生育第一個孩子,還是第二個孩子,均可以獲得延長產假。

  為全面實施兩孩政策,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目前出臺新計生條例的13個省份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時對產假和男性陪產、護理假做出一定調整。其中,福建產假最長,可休180天;山西、安徽、江西、山東、四川、寧夏6省份,產假為158天,而天津、浙江、湖北、上海4省份,產假為128天,相差近兩個月,廣東產假為178天;陪產、護理假方面,廣西和寧夏假期最長,為25天,天津、山東則僅有7天。

  二胎產假規定

  1、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但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仍屬超生。

  2、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3、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丈夫陪產假增至15天。

  4、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5、推行避孕節育自主選擇,刪除上環、結紮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

  6、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徵收社會撫養費,只督促補辦相關手續。

  7、取消禁止招錄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和禁止向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