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半個月離職有工資拿麼

  在公司上班不到一個月,半個月就離職了,半個月的工資怎麼計算?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離職前半個月工資結算,希望能幫到你。

  離職前半個月工資結算

  《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上班半個月工資計算方法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需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提款,企業應該根據你的實際工作天數來發放工資。即將月工資除以20.83天,再乘你實際工作天數。

  上班日工資的計算方法

  勞動保障部於2008年1月10日公佈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的一個重要依據。

  制度工作日的計算扣除了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具體計算方法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為一年52周的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時

  “制度計薪日”即用於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專案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

  月計薪天數、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加班費計算案例:

  小王每月工資3000元,春節7天都在加班,那麼加班費計算如下:

  前3天為法定節假日,每天加班費為3000÷21.75×300%;

  離職的事前準備

  不管你是被炒掉的,還是自己決定辭職,離職的時候都會很傷心的。你可能不記得做正確的事情,但以下是五件是你應該避免發生的。

  1、即使你認為他們該罵,也不要責罵你的上司和同事。

  離職的時候,你的情緒可能會高漲,特別是當你不歡而散時。你可能想衝動地告訴你的上司和同事你對他們的想法。即使他們真的活該被你罵,也不要這樣做。你永遠不知道在路上會遇到誰,也不知道有一天你會和誰共事。與其責罵你的同事,還不如做好工作交接,給公司和同事留下最後一個好印象。

  2、不要破壞公司財務或偷東西。

  你可能覺得自己被上司誤解了,自己很生氣。然而,故意破壞和偷竊是犯罪行為。你的行動不僅會破壞自己的名譽,還可能會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3、不要忘記要介紹信。

  如果你離職是因為一些不愉快的原因,這條建議聽起來非常奇怪。然而,你要在簡歷中寫進這次工作經驗,所以要確保自己能從這份工作中得到一個好的介紹信,或者至少是一封中肯的介紹信。如果你是因為一些可怕的攻擊而被炒掉,這條建議就是不現實的。但是,如果你的離職不是因為這麼嚴重的事情的話,你就可以向你的上司要一封介紹信,即使起這封介紹信起不到預想的作用。

  4、不要向接替你工作的人說上司或者同事的壞話。

  首先,這樣做看起來你只是吃不到葡萄說葡萄酸,你從中得不到任何東西。其次,你的接任者自己會搞清楚這些事情。最後,這可能會對你自己不利,因為你的同事可能會和你有完全不同的經歷。

  這樣做出醜的人只會是你自己。你的潛在僱主可能會猜測是什麼樣的原因促使你和前任上司的關係這麼惡劣,並懷疑這全是你的錯。

  5、不能毫無準備就離職。

  機遇總是留給有準備的人,所以不能毫無準備說離職就馬上離職了。雖然當時你情感上得到滿足了,但是如果你之前沒有做過相關準備的話,那你接下來的生活一定會受到很大的影響的。再說,離職不是為了逃避責任或者是發洩情緒的途徑,離職是為了調整職業發展方向,為了以後更好的職場晉升。

  對於準備離職人員來說,最好在決定離職之前確定好下一份工作,你可以在離職之前先確定好下一份工作,然後再正式辦理離職手續,這樣也十分有效的規避了離職風險。

  離職的相關法律

  2008年1月1日頒佈的《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何時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清晰明確的規定,如下所示: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企業正式頒佈的離職制度必須以法律條文為依託,在其範圍下結合企業自身特性,進行豐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