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馳名商標保護最早出現在《巴黎公約》1925年的"海牙文字"中。當時,外國商標所有人因故未在採取註冊原則的國家註冊其商標,該商標只能被視為未註冊商標,很難在該國獲得商標權保護。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適用物件

  是為保護未註冊商標而生的,其可適用於未註冊商標已成為較有影響力的觀點,許多學者從國際條約、國內法律等角度論證了其合法性,並且有司法判例支援。接下來的問題是,可納入的未註冊商標的範圍有多大?

  從種類上說,根據是否註冊,可以將未註冊商標分為4類:未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已提出申請尚未獲得註冊的商標,曾經註冊但是已經喪失商標權效力的商標,註冊商標核定商品或服務以外的未註冊部分。第二、三種與本文論點關係不大,在此不贅述。至於第一類,一個在外國已註冊的商標,在產品進入本國銷售時,尚未申請商標註冊,在本國就屬於第一類情形中的未註冊商標,《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就是為解決此類情況而設計的。理解第4類則應以註冊商標為參照物。《商標法》第51條明確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品或服務為限。那麼,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務以外的商品或服務上就應屬於註冊商標的未註冊部分。按照法律規定,使用在未註冊部分的商標,應視為未註冊商標。由於此類意義上的未註冊商標在某些商品或服務上已經註冊,為避免同一主體的同一商標同時被稱為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而產生混淆和矛盾,本文采用"註冊商標的未註冊部分"來表達這一概念。

  從外延上說,在我國,只要不違反商標註冊的絕對條件,任何能夠將商品、服務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在不享有商標權的時候,這些標誌屬於未註冊商標。

  美國司法界認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作為商標,而在我國僅限於可視性標誌。可見,所有未註冊商標被不正當複製、模仿、翻譯時,都可能成為的適格物件。

  保護範圍

  的保護範圍涉及的是具有多大公眾知曉度的商標可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獲得保護,即馳名商標的具體含義。

  ***一***馳名商標的含義

  馳名商標在中國作為法律概念最早出現在1984年8月《關於我國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請示報告》所附的中文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其譯自well-known mark。《巴黎公約》採用well-known mark而不是famous mark,意在表達具有不同知曉度的商標。well-known有3層含義:多數人熟知、熟知、著名,分別表達不同的知名度,以覆蓋各種知曉程度的商標。

  《關於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有關認定馳名商標的考慮因素繼承了這一觀點。《聯合建議》第2條***1******b***規定,主管機關在確定某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瞭解或認識程度,並在《解釋性說明》第2.3條指出,對於某商標的瞭解或認識程度……沒有為擬使用的方法或將獲得的定量結果確定任何基準。《聯合建議》採用degree這個表示範圍的詞,表明商標知曉度是範圍,不可以固定其標準。

  《聯合建議》第2條***2******b***、第4條***1******c***將degree劃分為be well known by the public at large、well known、known以及特殊情況下的not well known or known,認為某商標至少為一部分相關公眾所熟知,或者只是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甚至在特殊情況下,如僅要求在給予保護的國家以外馳名的情況下,某商標即使不為國內任何相關公眾所知,都可以認定為馳名商標。當某商標被他人以不正當的方式削弱或淡化其區別性特徵或被不正當地對其區別性特徵加以利用時,該商標將獲得包括在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的全面禁止權,但其理由是該馳名商標必須為全體公眾所熟知。

  可見,馳名商標是覆蓋不同知曉程度的商標。

  ***二***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區別

  美國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區分為一般商標和馳名商標。美國對一般商標按照混淆原則進行保護,實際履行著《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的義務。對於馳名商標,美國通過《反商標淡化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重述》,不區分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一律按照淡化原則進行保護。在美國,馳名商標的認定門檻很高,《商標淡化修正法案》***簡稱TDRA***新增加的43***C******2******a***明確規定,一個商標是否馳名,要看其是否被廣大美國的消費公眾所廣泛認可,以作為指示商品來源的標誌。TDRA的起草者解釋,廣泛認可、廣大消費公眾等法律用語直接否定了利基聲譽***Niche Market Fame***,即否定一定的相關公眾知曉度在尋求反淡化保護中的運用。

  日本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則區分為知名商標和著名商標。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款有關防止混淆的規定採用"廣為人知的商業標誌"的措辭,第2款有關淡化理論的規定採用"著名的商業標誌"的措辭。知名商標只限於在相關的消費者中知曉,而著名商標必須在全國範圍內周知,即在不特定的眾多交易者、需求者之間周知。可見著名商標是知名度高於知名商標的商標。

  法國、德國、西班牙、挪威、丹麥、韓國等大陸法系的國家也在其相應的法律中對聲譽更高的商標進行擴大保護。

  ***三***馳名商標和高信譽商標的區別

  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AIPPI***第100號決議的最大價值在於將《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意義上的馳名商標***well-known mark***與高信譽商標***a mark with a high reputation***進行了區別。決議將馳名商標定義為"被有關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相當部分所知曉的商標",同時提出高信譽商標的概念。決議認為,高信譽商標已不僅僅具有一般商標包括馳名商標都具有的區別力,更重要的是具有一般商標包括馳名商標所不具有的吸引力,其聲譽已具有一種超出區別商品或服務傳統功能的價值,對它的保護應及於任何商品或服務。

  由此可以十分明確國際公約對《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意義上的馳名商標的態度,包括但不限於高信譽商標。之所以不能將馳名商標片面理解為享有高聲譽的商標,是因為它的範圍十分廣泛。董葆霖先生認為,馳名商標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是一個具有一定馳名的商標的稱謂。馳名商標的概念應該像是一個"鬆緊帶",它對具備初級的馳名度、中級的馳名度和高階甚至最高的馳名度商標,都可以提供保護。商標具有多大公眾知曉度,就應享有多大範圍的保護。

  如何保護馳名商標

  關於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中作出了可具操作性的嚴格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八、九、十條規定中。如第八條規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在大量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註冊申請;已經註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註冊的不受時間限制。第九條則規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絡,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第十條規定,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或能引起公眾誤信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准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此外,第十二條又特別規定,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稱商標為馳名商標的,系欺騙公眾之行為,視情節予以處罰。除此之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最近又明確表示,除馳名商標所有人外,其他人不得登記與馳名商標相同與企業名稱,即使企業名稱是馳名商標認定之前登記的也同 樣屬於侵權行為,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消。上述規定表明,即使從國際標準衡量,我國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及保護力度也是非常突出的,反映出中國在加入WTO程序中對於國內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心。然而,由於當前所處的特定歷史時期,管理當局似乎更注重也更強調對國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因為國外馳名商標在國內的屢被仿冒,已演變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國際問題。事實上,國外馳名商標依上述規定獲得的保護可能與保護力度,不僅要大大高於國內普通商標,甚至也遠高於國內馳名商標,管理當局心態的傾向性由此可見一斑。管理規定的異常嚴格不過是這種時代釀就的複雜心態的具體體現,並從另外一個角度產生出新的問題,其中最明顯的莫過於,如此力度的保護客觀上為某些國外知名企業的非馳名商標濫用馳名商標的保護效應提供了相當程度的制度便利,將其稱為對馳名商標保護效應的搭便車現象。

  馳名商標保護和普通商標保護的區別

  一般而言,“中國名牌產品”必須具有市場知名度高的商標,同樣,馳名商標的載體——產品必須是質量過硬、具有競爭優勢。一些產品,如鄂爾多斯牌羊絨衫等既是中國名牌產品,又具有中國馳名商標的稱號。這兩種榮譽在彼此認定過程中也具有互相的參考價值。

  但是,中國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在很多方面有明顯的區別:

  1、二者的法律依據和實施部門不同。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及依據該法律制定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關於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企業的馳名商標必須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提出申請,經認定後才為馳名商標並享有馳名商標的各項權利。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授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

  2、二者的內涵不同。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中國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市場佔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使用者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由此可以看出,馳名商標的內涵是商標,而名牌產品的內涵是具體產品。

  3、二者的物件不同。馳名商標的認定物件既包括國內企業的註冊商標,也包括外國企業在華註冊的商標,而名牌產品的評價僅限於我國企業的產品,不受理使用國***境***外商標的產品的申請。

  4、二者的評價機制不同。按照國家工商總局新出臺的《馳名商標認定和審議辦法》規定:馳名商標將從企業的一種榮譽變成法律保護手段,不再由國家組織進行批量評比認定。這一新規定的出臺意味著馳名商標批量評定的歷史已經成為過去。而《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規定: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由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公佈開展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產品目錄。凡不在當年評價目錄內的產品申請不予受理。

  5、二者的認定條件不同。馳名商標的構成要件為: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使用範圍的相關材料;關於該商標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該商標在中國或其他國家或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既往記錄材料;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範圍等有關材料。而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重點為:實物質量水平;市場佔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產品所執行標準水平;企業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質量管理體系;企業的售後服務體系和顧客滿意程度等指標必須在全行業中位居前列。

  6、二者的認定的後果不同。馳名商標被確認後,可以得到大於普通商標的保護,認定馳名商標是解決商標侵權糾紛中一種法律保護手段,它採用的是“個案認定”與被動保護的原則。已獲得馳名商標的產品如果遇到侵權糾紛,可將馳名商標作為受過保護的記錄,提交給商標局進行仲裁。按《馳名商標認定和審議辦法》的規定,離開侵權糾紛,馳名商標對該企業沒有任何意義。而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定則主要是為授予企業一種榮譽,屬於國家獎勵機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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