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中的禁用標誌有哪些

  註冊商標時候,我們要留意哪一些是禁用的標誌,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商標法第10、12條和第16條主要從以下兩方面作出了規定:

  第一,禁止作為商標註冊或使用的標誌: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地名,但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第二,禁止作為商標註冊但可以作為未註冊商標或其他標誌使用的標誌:①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缺乏顯著特徵的。前述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②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樣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由於對商標的顯著特徵的審查實行的是否定審查方式,而且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涉及範圍非常廣,法律無法回答那些商標具有顯著性的問題,所以只能列舉一些不具有顯著性的情形和例子。一般情況下,以下幾種商標被認為不具備顯著特性:

  ***1***以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標誌、圖形作商標;

  ***2***以與本商品有關聯的文字、圖形作商標的;

  ***3***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文字或圖形作商標;

  ***4***以地理名稱作商標的***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有例外***;

  ***5***商標的文字、圖形過於繁雜或使用繁多稱謂的圖形;

  ***6***以極其簡單的幾何圖形、以普通字型寫的兩個以下的數字或字母***如一條直線,一條曲線,一個規範的三角形、或圓等***所構成商標全部或主體部分的等;

  ***7***使用國家或行業頒佈的統一專用符號作為商標,也被認為是不具備顯著性的。

  商標的顯著性並不是絕對的,商標設計雖然要注意顯著性問題,單一個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徵,在很大程度下取決與使用的情況。

  商標註冊的條件有哪些

  商標註冊條件包括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條件和商標構成的條件。

  1、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條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專案,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的專用權。

  2、商標構成的條件

  商標的必備要件包括兩項:第一,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視覺不能感知的音響、氣味等商標不能在我國註冊;第二,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商標的顯著特徵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獲得:一是標誌本身固有的顯著性特徵,如立意新穎、設計獨特的商標;二是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徵,如直接敘述商品質量等特點的敘述性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第二含義”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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