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規定

  在生活中,當勞動者購買失業保險滿一年的時候,如果失業就可以失業保險金,但失業保險金是有期限的。那麼,在法制常識裡,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什麼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期限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主要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來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最長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最長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最長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其失業金的領取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重慶失業保險金標準

  1、兩檔合併為一檔,原重慶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區域劃分為805元/月和875元/月兩個檔次,此次調標將兩檔合併為一檔,統一為1050元/月;

  2、標準最高漲三成,與原標準比較,此次調整比原來增長30%或20%,每月增加245元或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