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區別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那麼,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這兩種合同有什麼區別呢?下面小編來告訴你。

  一、總包合同

  總包合同,是指從承包整個專案開始至結束籠統計算諮詢費用的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築法第29條是對分包合同的又一直接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在1983年國務院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中也有關於分包合同的規定;其後各地頒佈的關於建設***建築***市場或工程承發包關係的地方法規或規章中也都依法規定了相關內容。所以說,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二、分包合同

  根據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03年8月釋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標準》之規定,勞務分包,又稱勞務作業分包,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無需經過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的同意。

  三、

  1.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標的種類不同。

  工程分包的是建設工程,分包人是取得總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體工程。

  工程勞務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勞務,提供勞動力。

  2.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完成方式不同。

  工程分包單位以自己的勞動力、裝置、原材料、管理等獨立完成分包工程。

  勞務分包人只提供勞務即勞動力。

  3.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簽訂條件不同。

  承包單位分包工程,必須經過業主的同意;承包單位進行勞務分包則不需要業主同意。

  4.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合作管理方式不同。

  工程分包要對分包工程進行施工中的統一協調管理,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費。

  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力,是工程承包人人工建設內容的一部分,屬於工程承包人的內部勞動的一部分,承包人要對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費。

  5.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價款結算不同。

  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程價款。

  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費,是按勞動力單價和工時數量進行結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