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證書有效期是多久

  辦理一份出生公證書需要一定的時間,出生公證書辦理後有有效期限嗎,怎麼辦理,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出生公證書有效期

  1、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係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於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諮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2、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託書》中規定的委託期限為三個月,那麼該《委託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三個月;

  3、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後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麼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於無效了;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為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

  辦理出生公證時應注意的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後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採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於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並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採用公曆,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註明農曆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後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註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註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後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後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為次要證據使用。

  7、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出生公證含義以及辦理所需材料

  出生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務權的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實給予證明的活動。出生公證主要用於當事人辦理移民、出國求學、謀職、繼承財產、辦理入籍手續等,是出國人員必備的公證書。

  當事人辦理出生公證,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後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

  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待業或辭職的或無業的,由其檔案保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