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處罰的相關規定都有哪些

  在生活中,貪汙罪在職場上是很常見的一種犯罪形式,因此,在法律上,對貪汙罪也有相關的處罰規定。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貪汙罪處罰的相關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貪汙罪處罰的相關法律規定

  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貪汙罪共犯需要證明的問題

  1、共同貪汙犯罪的主體,至少有一方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另一方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主觀方面,各個共同犯罪人之間具有共同的貪汙犯罪故意,即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故意,非國家工作人員還要求明知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

  3、客觀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須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貪汙行為,貪汙行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實行行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認定貪汙罪的標準

  認定貪汙罪,核心在於認定貪汙行為。貪汙行為的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1、侵吞財物,是指行為人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概括起來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帳的不入帳。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為私有。

  2、竊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監守自盜。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出納員經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3、騙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例如出差人員用塗改或偽造單據的方法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偽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人員謊報收購物資等級從中騙取公款等。

  4、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迴貪汙。即國家工作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後再迂迴取回,據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為回扣的款項佔為己有的行為。

  ***4***利用合同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推銷產品等經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後將抬高的差價私分等。

  ***5***間接貪汙。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僱請的工人為自己幹活等。

  ***6***佔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汙。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運用新的科技手段進行貪汙的行為。主要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微機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技術手段侵吞股金、紅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