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轉讓的條件

  在農村,每戶農民都可以分得一處宅基地,而當具備一定的條件時,農民可以將自己的宅基地轉讓給他人。那麼,在法律的常識裡,宅基地的轉讓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下面就是小編提供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隨房一併轉讓。

  宅基地轉讓的注意事項

  1、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

  2、因購買者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本集體成員內部流轉。因此,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只要轉讓雙方所訂立的轉讓合同符合合同法關於有效合同要件,就應當認定轉讓合同有效。

  3、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

  4、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並無禁止性規定,而國家相關政策也無禁止向本 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因此,對這類農村房屋轉讓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關於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應依法認定為有效合同。

  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法律

  《物權法》第l53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物權法》第154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物權法》第155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法律並不禁止農村村民住房的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而“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故法律允許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權的一併轉讓,只是禁止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