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解決合夥人退夥的糾紛

  個人合夥企業是指兩名公民按照協議,各自出資組成一個合夥公司,個人合作公司出現的糾紛一般是財產和責任的糾紛,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怎麼處理個人合夥公司的糾紛的內容,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合夥人退夥的財務糾紛

  在審判實踐中,小編認為,合夥人退夥時處分的合夥財產,包括合夥時個人依照協議出資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中的債權、債務。退夥時原則上應將入夥的財產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有困難可折價處理。因其退夥時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理由以及過錯方形成的責任,確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合夥關係終止時財產分配問題

  合夥關係終止時,首先要進行審計清算,對合夥財產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且協商有爭議,如出資款項等,按出資數均等處理。出資數不相等的,照顧出資數多的合夥人利益。

  合夥人因傷殘死亡的處理問題

  這一問題的處理比上述兩個問題的處理難度大。要區別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合夥人不是為合法經營活動,而是純屬於自己行為造成傷殘,如有他人損害的,由他人承擔賠償責任。如屬自己過錯,由自己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合夥經營勞動過程中致傷殘死亡的,如果合夥投入保險的,按保險公司規定實施理賠;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據過錯責任承擔賠償。如果沒有人身保險,也不是他人致害的,應由合夥人負責傷殘、死亡的醫療、安葬等費用及撫卹金。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無約定的,依照勞動法規進行處理。

  處理合夥解散中的問題

  合夥在一定情況下會發生解散。關於合夥解散的條件,《民法通則》規定由合夥協議規定。在合夥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關於合夥的解散,《合夥法》五十七條規定了“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一***合夥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二***合夥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在合夥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或者指定一人或數人進行。清算人的任務是:***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三***清繳所欠稅款;***四***清理債權債務;***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六***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依次支付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生產者欠款、合夥企業的債務,最後返還合夥人的出資。但是在返還出資問題上,因各人投入的標的不同,可能發生糾紛。比如有的投入的是房屋,如散夥時房屋還在,且沒抵押等事項,就比較容易返還。有的投入的是金錢,都在產成品或者外部的債權中,就比較難返還。在這些情況下應該執行約定和法律。合夥法第32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益分配的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處理個人合夥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通則》第五節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