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嗎

  合夥制企業有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之分,,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這個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私募基金作為普通合夥人的情況

  普通合夥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合夥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夥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資PE類投資,合夥制私募基金也能開設賬戶進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特點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徵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

  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

  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私募基金合夥人的種類

  基金合夥人分兩種。一種是GP,管理合夥人,還有一種是LP,有限合夥人。私人出資至少得幾千萬才能當LP。GP的話你得是非常厲害的投資人才可以。

  對從事私募業務的朋友而言,普通合夥人***GP***、執行事務合夥人與基金管理人是三個再熟悉不過的名詞了,實踐中,在一個有限合夥型基金裡,普通合夥人通常既是執行事務合夥人,又擔任基金管理人。或許因為這個原因,不少從事私募業務的朋友未注意到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