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干涉權行使條件

  醫生在進行相關醫療處理時,是有自己的特定的權力的,但是也是要在特定的條件下使用,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患者拒絕治療

  一般情況下,患者有權拒絕治療,但這種拒絕必須在患者有理智決定、法律允許、醫生講明利害之後,並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方可使用。但如果這種決定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作出或患者的精神情緒處於極不穩定狀態,或是在藥物對思維、認識能力產生影響作用下作出的,經治醫師就應行使特殊干涉權。在患者恢復平衡狀態時進行充分耐心說明,或與患者的法定監護人、親屬等進行聯絡溝通,徵得理解、同意醫師的意見或主張。但需要避免不作任何的解釋而實施強迫治療。需要指出的是,患有國家法律規定必須強制治療的患者,原則上患者沒有知情同意權。發現傳染病患者的經治醫師,可以實施特殊干涉權,依據法律規定對患者進行隔離和限制,強制治療。

  二、善意隱瞞病情

  患者有權獲悉有關自身疾病的診治及預後的資訊,醫生也應該對患者講真話。但一個後果嚴重的診斷或預後被患者知道後可能會影響治療甚至造成嚴重後果,當這種情形發生時,醫生可以行使干涉權,不告訴患者或暫時隱瞞,但應對其家屬講明真相。

  三、必要的行為控制

  對發作期的精神病患者,法律規定的某些疾病患者,如艾滋病、麻風病等烈性傳染患者,醫生可以行使干涉權,依法通過採取合理的、有效的、暫時的和適度的強制措施,強迫患者住院並接受治療。

  四、人體實驗性治療

  人體實驗必須經受試者知情同意。但一些高度危險或可能致死致殘的實驗,即使患者出於某種目的同意,如渴望通過雖有高風險但也可能有很好療效的實驗,使疾病特別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得以痊癒;或純粹出於經濟目的等,但醫生通過檢查認為,患者的健康狀況不適宜進行這些高度危險的醫學實驗,可以適時干預;必要時停止或中斷實驗,以保護患者利益。

  醫療干涉權的含義

  特殊干涉是醫師的一項特殊權利,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限制患者的自主權利,實現自己的意志,以達到完成醫師應對患者盡的義務和對患者根本權益負責的目的。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的過程中的權利

  一、醫學研究權 醫學研究權是指醫務人員在醫學實踐中,對疾病的治療與預防進行研究的權利。

  二、人格尊嚴權 醫務人員與患者一樣,其人格理應受到保障,這也是正常進行醫療服務活動的基礎。

  三、特殊干預權 通常,醫務人員的一般權利服從於患者權利的基本要求,但在特殊情況下,需限制患者的權利,以達到完成醫務人員應對患者盡的義務和對患者根本權利負責的目的,這種權利就是特殊干預權;

  四、診療權 診療權是指執業醫師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為恢復或維持患者健康提供診療的權利,這是執業醫師最基本的職業權利。診療權主要包括:疾病調查權、自主診斷權、醫學處方權、強制診療權和緊急診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