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的特點

  特別行政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範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那麼你對特別行政區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特別行政區的性質

  ***一***特別行政區是國家中的一個行政單位,而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也不是聯邦制國家中的成員國。它和其他行政區一樣,與中央人民政府之間存在從屬關係,中央人民政府領導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服從和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特別行政區建立的政府,只能是地方政府。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單位,不能作出行使國家主權的行為,特別行政區的一切權力是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

  ***二***特別行政區實行特殊的社會制度,即不採用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治制度,也不搞社會主義的公有制、按勞分配和計劃經濟的經濟制度。它也不同於經濟特區。其高度自治權,無論在權力的內容和行使權力的範圍上,都超過省、直轄市、自治區,構成了特別行政區的主要特色。在立法權方面,特別行政區可以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範圍的限制。在行政權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區所沒有的財政、經濟貿易、貨幣金融、海運、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權。在司法權方面,享有司法終審權,無須上訴到國家最高法院解決。在涉外事務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同時又可授權特別行政區依法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如可以作為國家代表團成員參加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談判,參加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三***特別行政區由當地人組成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派人去擔任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務。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者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擔任主要職務的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法官經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所以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是愛國者的政權,而不是無產階級專政。這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最大特點。此外,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但派駐的軍隊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性事務。特別行政區居民享有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特別行政區的特點

  ***1***在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祖國內地的政治和經濟制度。我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實行“一國兩制”,即在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大陸主體部分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這一前提下,為解決香港、澳門、臺灣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根據憲法的規定建立特別行政區,在一個相當的時期內,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

  ***2***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不同於普通地方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是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但與其他一般行政區域不同,它實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通用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徵稅。

  ***3***特別行政區的事務由當地人進行管理。即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由當地人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幹部到特別行政區擔任公職。

  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中央人民政府對特別行政區的統一領導。

  全國人大分別於1990年和1993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兩個基本法的第一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2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是將我國憲法的規定具體化。可見,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級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政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級地方政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是在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內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它不享有國家主權;沒有外交和國防方面的權力,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特別行政區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