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安全黑板報內容

  大家有了解過處罰的情形分別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律安全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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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罰條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 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這是指行為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計程車、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多次搶劫,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團伙總共累計1萬以上屬於數額巨大***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搶劫的;***包括鐵管等凶器,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