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商標法的心得體會

  我國商標法增加了商標先用權的規定,現行商標法中撤銷制度也被修正為無效制度且被視為權利喪失之規定。以下小編為你帶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篇1

  學習貫徹《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是深進開展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進一步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工作的需要。作為商標行政執法職員認真學習《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有利於進步業務素質,正確執行商標法律;有利於維護商標專用權,保護商標所有人的正當權益。通過學習與工作實踐,在對商標假冒與侵權行為的查處和辦理案件中具體條款的實際分析與運用,確實體會到了新修訂的《商標法》與新頒佈實施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的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縱性,但在本人多年的執法實踐中,在實際運用本法律與條例過程中,也出現一些新的題目與現象值得探討與研究。

  一、《商標法》的處罰問題存在重***輕程式現象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可以處以***,沒收侵權商品。《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將***幅度進一步明確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數額為10萬元以下。與之前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相比較,《商標法實施條例》不再以侵權所獲利潤作為確定***數額的依據,而僅以非法經營額計算***金額;同時對商標侵權行為的***額由《商標法實施細則》的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大幅度地進步到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並規定在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時***數額為10萬元以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這些規定,既便於執法機關在商標執法實踐中進行操縱,又加大了處罰力度,增加了商標侵權人的違法本錢。但在一年來的商標侵權案件查處工作中出現了沒收侵權商品數目明顯增多,***額下降的現象,是什麼原因呢?通過小結分析存在主客觀兩個方面:主觀方面是執法不嚴,執法職員不能嚴格按照商標法及條例的規定對侵權人進行處理。客觀原因出自侵權人自身利益。現行商標法規定侵權商品一律沒收,不存在修訂之前的摘除侵權標識後發回的現象,造成了執法職員在依法暫扣侵權商品後,當事人逃之夭夭不到工商機關接受處理的現象時有發生。而在以前這些人存在僥倖心理能通過交納一定數目的***來換回侵權商品,由於當時的商標法確實存在侵權商品摘除標識後返還的條款。綜合上述兩方面原因,我以為由於我們執法職員主觀原因造成的必須要加以重視,在系統內形成高效的監視機制,進步執法職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克服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與盲目性。對於由於侵權商品的客觀原因造成的罰沒款下降我看不要太在意,由於究竟我們進行商標行政執法的目的是打擊、制止侵權行為,保護商標註冊人及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從這一點講我們沒收了侵權商品,制止了違法行為,目的已經達到了。當然能夠想辦法找到違法當事人進行進一步的罰沒款處理也是完善執法程式應該做的。但我以為不要把過多的精力放在尋找當事人進行***上。

  二、打擊商標侵權行為的證據取得要充分及時

  打擊商標違法行為的目的一是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二是維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保證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這就要求我們執法職員一方面接到舉報要打擊侵權行為,另一方面要主動出擊查處商標侵權行為,這同時又涉及兩種證據的取得題目。一是舉報證據,另一個是認定證據。商標所有人投訴舉報的包括投訴書、商標註冊證、假冒侵權商品認定書等相關證據較齊全,查處工作能夠得到商標所有人的積極配合,有利於案件的順利結案。基於上述的有關證據題目,通過多年來的執法實踐,我認為一是加強對商標法第五十五條的熟悉與理解,在日常巡查或專項檢查中發現的某商品的任何可疑點,我們都要想辦法取得這些證據。比如說對”對有證據證實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中對證據的熟悉:投訴舉報書可以算證據,那麼投訴舉報電話我以為也可以算證據,但要有舉報記錄,那麼僅有舉報書或舉報記錄就對相關商品進行查封、扣押可以嗎?目前在執法實踐中還有爭議,但我們在查處突發性的商標侵權行為時,為了在第一時間打擊侵權行為,應該可以在僅有舉報記錄的情況下,查封相關商品。至於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確認侵權商品題目,最直接確當然是商標所有人出具的證實材料,另外價格差別、進貨渠道、真假對比、當事人陳述等同樣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在商標所有人因某種原因不能出具證實材料時,依據上述證據同樣可以認定侵權行為。

  三、規範沒收的侵權商品的處理程式。

  商標法規定”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處理侵權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在執法實踐中對有的侵權商品的處理題目還存在爭議。沒收的商品處理的時間和方式及何種侵權商品必須銷燬,何種商品可以以”變賣“、”捐贈“等其它方式進行處理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待進一步加以規範。

  綜合上述原因,我認為由於我們執法人員主觀原因造成的必須要加以重視,在系統內形成高效的監督機制,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克服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與盲目性。對於由於侵權商品的客觀原因造成的罰沒款下降,不要太在意,因為畢竟我們進行商標行政執法的目的是打擊、制止侵權行為,保護商標註冊人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這一點講我們沒收了侵權商品,制止了違法行為,目的已經達到了。

  篇2

  一、對民法的一些認識。

  法律是社會的調節器。任何部門法皆以一定的社會關係之調整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民法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的原因,在於它有自己特殊的調整物件和調整方法。

  民法的調整物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人身關係就是人格和身份發生的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財產關係就是大陸法系的“物權”就是以財產為媒介的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民法的調整方法分為事前調整和事後調整。民法調整在於恢復正常的民事關係。民法的性質。首先民法為權利法,其次,民法為私法,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人社會的憲法。民法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民事活動是日常的社會生活,民事社會活動在民法的範圍內活動。而民事活動超出了它的範圍才與行政法和刑法發生關係。民事活動是最基本的市民社會的活動,可以說民法具有領先性。

  民法是私人社會的法,是民間社會的法非權力社會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調整民事社會的法。它保護的是私權。因此我認為民法是民眾之法,具有極強的實踐性,植根於民眾的社會生活,來源於民眾的社會實踐,與民眾自身利益息息相關。在諸法之中,與民眾利益關係最緊密者,莫過於民法。

  二、學習民法的心得。

  學習民法不能只看法條,即使是把《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都背下來也是無濟於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對法條記憶的基礎上對實際問題的解決,即要聯絡實際案例,進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學民法,要多做練習,對實際上的案例進行分析,通過這種途徑去理解法條,也就是說在對法條有充足的理解基礎上,再去記憶。

  三、民法的展望

  展望民法有兩個角度,一是從法本身來看法,二是從法外來看法。進入21世紀的中國民法會怎樣發展?能否如前面所講,把市民社會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權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來,深入人心,這關係到中國法治化的整個程序,也關係到經濟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程序。

  從法本身的角度來展望中國民法。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成果,對中國的經濟、政治以至倫理確實有巨大的貢獻,而且更多的是開啟了一種民智,提出了一種新的治國理念,即不要貧困落後的社會主義,要讓人民過上富足的生活,過上自由的有尊嚴的生活。雖然這種自由狀態現在還受到許多約束,但與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極大的進步。改革開放以後,從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們更多地是從大陸法,包括從歐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華民國的民法中借鑑對我們民族發展、政治經濟改革有益的東西,結合國情,形成如今中國民法的基本狀況。並有了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公司法、票據法等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05年頒佈實施的物權法,當今中國的民法的立法體系不斷的趨於健全。

  但是可能我們中國還是需要一般民法典。法典化對於民主國家有著積極的意義。人治的基本原則是“臨事制刑”,即事情出現了才制定法律。而法治必須把規則預先公開。規則一旦制定,就不光約束老百姓,同樣也約束立法者和執法者,一個國家沒有什麼東西比“法”更大。法典就有這樣的功能:把所有的規則事先制定出來,公之於眾,以此引導人們的行為,保護人們的權益。法典的意義並不僅在於有文字規範,更重要的是要人們知道有什麼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而它更深遠的意義在於成為一種文化,成為人們的一種習慣和自由,即依法辦事,依法治國。

  民法典不是單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三十多年來法文化的結晶,需要充分的醞釀和準備。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程序,另一方面要對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審慎的態度,因為這畢竟是我國法治化程序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長一點的時間,中國也能搞出一部比較好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