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借條還款日期寫與不寫的區別

  借條沒有標明還款日,那麼兩年後起訴有被駁回的可能,那麼正規借條還款日期該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正規借條還款日期,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正規借條還款日期篇一

  司法實踐中,因無還款日期的欠款條糾紛的訴訟時效計算問題有著明顯差異的理解和認識:

  第一種觀點認為,無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權利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但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時間、次數均是不確定的,即權利人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起點無法確定,只要債務未超過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即應認定該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無還款日期的欠款條,當事人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但若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則權利人應當知道其權利已受到侵害,從此時起應當計算訴訟時效,即訴訟時效應當從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起計算;

  第三種觀點認為,無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債務人在給債權人出具條據時,已經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拖欠債務,此時債權人應當知道其債權已受到侵害,故此類糾紛的訴訟時效應當從出具欠條時起計算2年。

  所以,借條欠條沒有標明還款日,那麼兩年後起訴有被駁回的可能,羅爺法律建議各位應當儘早維護自己的權益。

  正規借條還款日期篇二

  2006年12月,王某因做生意週轉之需,向朋友張某借款2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但未註明還款期限。借款期間,張某礙於情面,一直未催王某還款。

  直到2009年1月,張某因兒子結婚需錢用,才催王某還款,遭王某拒絕,張某訴至法院,王某以張某之債權已逾訴訟時效提出抗辯。

  該案中關於張某的債權是否已逾訴訟時效期間,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借款之日起計算,張某的債權已逾訴訟時效期間。

  第二種意見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張某並未主張過權利,不可能知道其權利受到了侵害,訴訟時效期間還未開始,張某的債權當然未逾訴訟時效期間。

  [評析]該案實際上涉及到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的問題。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給予保護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按照《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對於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因而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權利的就不能開始計算時效。但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本案的訴訟時效的起始時間應從張某向法院起訴時起計算,所以本案的債務未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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