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沒有借條能起訴嗎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那麼?下面小編整理了借錢沒有借條案例,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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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蔣賢錚

  ***2010年6月21日***

  在審判實務中,原告為了證明借款事實的成立,往往僅出具一張被告書寫的借條,而被告往往否認借條系其所寫或向原告借款的事實,但又不能提供不欠原告借款或已歸還借款的證據。一般來說,法官依照《證據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的規定所體現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承擔規則,認定被告只是提出其與原告間不存在借款關係的抗辯,既未提供相應證據印證其主張,也一直未能提供其還款的證據,其抗辯的理由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對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實和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乃至敗訴的後果,故確認原告提供的借條之證據效力。這樣的裁判思維,有例項為證。

  案例一,吳男與錢女談戀愛期間,吳男給錢女出具一張借款10萬元的借條。錢女訴稱,吳男因生產經營需要向其借款,後經多次催討不還,現兩人分手,起訴要求歸還借款。吳男辯稱,其出具的借條只是表白自己的感情,錢女並未實際出借10萬元,而且錢女在戀愛期間無工作沒有正常工作收入,欠他人的債務尚未償還,舉出錢女的債權人孫某的證詞,以佐證錢女無10萬元出借款項的來源。錢女對吳男的抗辯迴應,10萬元是其向親戚所借,然後轉借給吳男,舉出該親戚的證言以佐證。法院認為,錢女的借款行為雖存在不合情理之處,但吳男想要證明借款事實不存在的證據尚不充分。錢女提供的借條是直接證據,而吳男提供的證據與其證明物件之間屬於間接證據,錢女的證據效力大於吳男的證據效力,判決原告勝訴。判決生效後,吳男上訪不斷。

  案例二,樑慧星教授曾談到一起普通民間借貸案件。在該案中,原告持借條到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還款。被告辯稱借條是在原告逼迫之下籤訂的,借款的事實並不存在。法院認為被告的辯解因無相應的證據佐證而不予支援,判決原告勝訴。案件判決後,被告自殺身亡***樑慧星:《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頁***。

  案例三,被告王明到李甲家找李甲的弟弟李乙借2萬元。恰逢李乙不在,王明於是向李甲借款,並說好過幾天就還,還當場給李甲出具一張借條。但王明在借條上將出借人寫成李乙,而李甲當時並不在意。後來李甲多次向王明催要欠款,王明以出借人不是李甲為由拒不還錢,李甲起訴王明還款。法院認為借條為原告李甲持有,實際出借人是原告李甲,被告王明應對李甲負償還義務。判決後,王明不斷申訴。 從列舉的案例可以看出以借條為表現形式的民間借貸案件,有如下特點:當事人之間關係密切,借款證據不齊全;原告提供借條這份唯一證據,然後對借款事實的成立進行解釋;被告否認借款事實,並陳述自己不可能向原告借款或原告無款可借的間接證據;法院依照《證據規定》所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和“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認定被告的陳述或舉出的間接反證,不足以推翻原告的借條書證,或原告的借條證據效力大於被告的間接證據之證據效力;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實現了形式公正,但被告不服,要麼自殺要麼上訪,審判效果並不理想。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效果不佳,原因有各種,域外法院如浙江省高階法院經過調研分析後,針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包括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據及舉證責任分配;民間借貸事實的審查;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實體處理的一般原則;涉嫌虛假訴訟的審理等問題,就如何審理此類糾紛案件提出了建設性的指導意見,值得借鑑。

  篇二:難以置信的典型案例之四,沒有借條的民間借貸案件,也能勝訴?

  難以置信的典型案例***之四***

  ——沒有借條的民間借貸案件,也能勝訴?

  沒有借條的民間借貸案件,也能勝訴?真的讓人難以置信,但是確有這樣的案例。

  沒有借條的民間借貸案件,只要當事人在庭審中或答辯中對事實認可,就無需原告提供證據。

  【案例】有一個孃舅媽起訴外甥女借款5萬元逾期未歸還,她沒有借條,只有自已寫的一張便條,上面寫有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理由等備忘錄內容。該案庭審中,外甥女答辯稱,借款事實;但借款已全部歸還。而孃舅媽否認借款歸還。外甥女不能提供借款歸還的相關證據。

  該案理所當然的外甥女敗訴。

  【後話】一方當事人認可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就不必提供相關證據,法院就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作出有利於他方的判決。自然,沒有借條的民間借貸案件,被告認可了借貸事實,從法律上叫自認,原告起訴,被告認可,即無爭議,原告沒有或不能提借證據,當然也能勝訴的。

  篇三:借條未到還款期限能否起訴獲法院支援

  借條未到還款期限能否起訴獲法院支援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被告之間因民間借貸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可以起訴,但得不到法院的支援。債務償還期限未到,債務人有權不償還債務,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沒有法律依據,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因還款期限還未到,原告要求被告提前還款,沒有合理的原因,因此,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未到還款期限,但原告能提供被告明確表明不能在還款期限內還款的證據,作為債權人,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主張權利。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借款人可提前償還借款。但是,沒有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歸還借款的規定。原則上,債權債務關係人應當嚴格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債權人只有到還款期限時才能主張權利。

  原告提前要求被告還款,按照借條約定,還未到還款期限,被告可以拒絕還款。但是,被告明確表明在還款期限到來之日也不能還款,構成了預期違約,債務人有可能採取轉移財產等其他方式侵害債權人利益。如果此時不維護債權人的權利,違背了市場交易規則,也不符合民法的誠實信用及公平原則。但是,由於當前法律沒有制定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歸還借款的條款。根據法律適用的類推解釋,在民事案件中,當法律存有漏洞時,法官不得因為法律沒有規定而拒絕裁判。此時,可作類推解釋以填補法律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法律規定與本案相類似,基於平等、正義原則,可作相同處理。因此,原告作為債權人,提供了被告明確表明不能在還款期限內還款的證據,其要求被告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主張權利應當獲得法院的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