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開離職證明應注意什麼

  離職證明,是轉出人事關係,或續接社保的重要材料,也是再求職時所需的證明。那麼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開離職證明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開離職證明應注意些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同時第八十九條亦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該如何給已經離職的勞動者開離職證明呢?

  ***1***應寫明離職勞動者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2***寫明開具離職證明的日期並加蓋單位印章;***3***離職證明適用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者辭職單位批准的勞動者;

  單位遲遲不出具離職證明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的救濟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即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二是當未拿到離職證明造成了損失,如未來到新單位報到時因為沒有離職證明造成無法報到等後果,可以要求原來的單位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