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無線電通訊值勤與管理規定

  人防無線電通訊是保障人民防空實施指揮的重要手段之一,那麼它有哪些值勤管理規定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一九八五年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頒發的《人民防空通訊值勤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為加強人防無線電通訊值勤管理,嚴格辦報***手續***,健全通訊保密制度,統一表報登記,提高通訊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電報***話***辦理程式

  第一條 使用無線電報***話***的單位,必須使用統一的報***話***稿紙擬寫電報***話***文稿。文字要簡明扼要,用語規範,用鋼筆書寫清楚正規。

  第二條 電報***話***文稿必須經人防辦公室領導審批,並根據需要註明電報***話***時限等級;急***12小時***、加急***6小時***特急***2小時***。

  第三條 經批准的發報***話***文稿,由發電單位承辦人送電臺值班員簽收。

  第四條 接收的電報***話***文稿,由電臺值班員統一的收電稿紙,書寫或列印清楚,送收報***話***單位或保密室簽收。

  第五條 電臺值班室要按電報***話***的時限等級依次、及時、準確發出和收進,嚴防誤發、誤收和誤送。因特殊情況在時限內不能發出時,必須及時通知發報***話***的單位承辦人。

  第六條 收、發的電報***話***底稿,由通訊站定期退回發電單位。

  第二章 電臺值勤

  第七條 電臺值班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辦公室視情況自行確定;緊急情況或戰時應按上級的指示執行。

  第八條 聯絡檔案***包括呼號、頻率、暗令、真偽碼等***的格式由國家人防辦公室統一制定,具體內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辦公室統一規定,發值勤單位使用。

  第九條 通話規則按照國家人防辦編印的《無線電話務》執行,通報規則暫按總參通訊部一九八四年三月編印的《無線電話務》執行。

  第十條 在確保完成工作報***話***的前提下,要堅持“以勤帶訓”,進行通報、通話訓練。機上訓練計劃和所需報底、話稿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制定印發。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部門可專設或指定電臺擔任糾察臺,對所屬電臺的值勤情況進行糾察。糾察的主要內容是:違規通報***話***規則、聯絡規定和保密規則;私自編用聯絡規定、勤務用語;在機上進行私人交談、假冒急電或冒用它臺呼號;無故拒絕抄收電報***話***、轉收電報***話***或扣壓電報收據;因聯絡困難擅自停止聯絡和工作;刁難對方不予配合等。糾察臺應詳細記載被糾察電臺的電報代號和違犯通規、通紀的情況,按月向通訊處***科***寫出糾察情況報告,遇有嚴重洩密和違犯通規、通紀的情況,應立即上報。

  第十二條 交接班。交班時要交清聯絡物件、時間、頻率的變更情況;交清本班內發生的重要事情和處理情況;交清電臺資料和表報、值班日記的填寫情況;交清機線裝置和儀表工具的完好情況。接班時要接明上班交待的各種情況,逐份檢查待發、待首、待轉、待送、待退的電報和聯絡檔案等。

  第三章 通訊保密

  第十三條 人防通訊中的無線電報***話***,根據文稿的內容可分為普通、祕密、機密三種;密級由發文單位確定。

  第十四條 普通內容的工作報***話***文可用明碼***語***發出、嚴格禁止明、密碼混用;祕密級報***話***文必須加密發出;機密級以上內容的報***話***文,在沒采用電子保密技術前,禁止利用無線電通道傳遞。

  第十五條 無線電報***話***文的加密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並報當地保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人防各類電子保密設施屬機密裝備,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維護,無關人員不得接觸。嚴格按規定使用保密裝置,定期更換金鑰。

  第十七條 嚴格遵守《通訊保密規則》和通訊紀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複製無線電報***話***文稿;工作電報***話***文稿在處理過程中必要的複製件,必須按保密要求處理。聯絡檔案和電臺各種表報資料,均屬祕密,必須妥善保管,不得影印和摘記。

  第十八條 加強保密教育,堅持保密檢查,杜絕失、洩密事故發生。

  第四章 表報登記

  第十九條 為健全人防無線電臺的值勤管理,應建立下列表報登記***附樣表1-10***。各類表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辦公室按照統一的格式組織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