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轉讓主債務要遵守什麼規定

  主債務是能夠獨立存在的債務,債務人需要轉讓主債務要遵守什麼規定,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務人轉讓主債務的相關規定,歡迎閱讀。

  債務人轉讓主債務遵守的規定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新增***

  2、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3、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債務人轉讓主債務,既應徵得債權人同意,又應徵得保證人的同意。教材原文為: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5、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6、同一債權即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的債權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比如,甲是債權人,乙是債務人,甲乙之間有300萬的債權債務關係,乙用自己擁有的價值300萬的機器裝置提供了保證,甲要求乙提供500萬的保證才可以借給乙300萬,乙找丙和丁作為保證人,各自為其擔保了100萬。

  在保證責任期間,如果甲作為債權人放棄乙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質保證,那麼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會發生變化。把債權人放棄的數額和主債務的300萬進行比較,如果放棄的數額大於等於主債權,那意味著債權人連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質保證都不要了,那麼保證人就可以免除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質擔保在數額上小於主債權,那麼保證人丙和丁的保證責任就只能在他放棄的範圍內減輕。如果甲放棄300萬乙提供的物質保證,等於主債權的300萬,丙和丁的保證責任就可以免除。如果甲放棄的是100萬,那麼,丙和丁的保證責任就在100萬的範圍內減輕,也就是各減50萬,他放棄的數額小於主債權。

  7、法律規定,在保證責任期間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然應該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的,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式中可能受償的範圍內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8、在破產中,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對其債務人的求償權是可以申報債權的。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比如,甲企業向乙銀行貸款100萬,丙企業為連帶保證人,甲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如果保證人丙企業已經代替債務人甲企業清償了100萬,則丙企業可以向甲企業行使追償權,甲企業破產,丙企業可以申報100萬的債權;如果保證人丙企業尚未履行保證責任,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乙銀行會申報債權,假設清償率為20%,乙銀行在破產財產的分配當中分配回20萬,不足的80萬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再向保證人丙企業進行追償。如果債權人乙銀行未申報債權,保證人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丙企業可以申報100萬的債權,假設清償率還是20%,丙企業在破產財產分配中分回20萬。這20萬不是丙企業的錢,將來乙銀行要求丙企業承擔保證責任的時候,丙企業需要把這20萬拿出來,自己再拿出80萬,承擔100萬的保證責任。

  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

  債權人轉讓權利是法律賦予其的一項權利,債權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礎上處分自己的權利。但是,由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債權人的轉讓權利的行為會給債務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在債權人的轉讓權利時給其增加相應的義務,更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合法利益。

  根據本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到達債務人時轉讓行為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樣規定一方面尊重了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債權人濫用權利損害債務人的利益。

  債務人接到債權人權利轉讓的通知後,權利轉讓就生效,隨之會引起合同權利和義務關係的一系列變化。原債權人被新的債權人替代或者新債權人的加人使原債權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債權。因此,債權人一旦發出轉讓權利的通知,就意味著合同的權利已歸受讓人所有或者和受讓人分享,債權人不得再對轉讓的權利進行處置,因此,原債權人無權撤銷轉讓權利的通知。只有在受讓人同意的情況下,債權人才能撤銷其轉讓權利的通知。

  債權人死亡債務人要回債務的辦法

  1、債務人死亡不妨礙執行進行,可以執行其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承擔債務。

  2、提供財產線索,供法院強制執行。

  3、只要你有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繳費單據和文書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