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公司註冊有什麼要求

  註冊安保工需要什麼註冊的要求?現在註冊公司需要哪些要求啊?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公司的註冊要求

  1、要有公司的名稱,也就是公司名字如:XX+市/+科技/諮詢+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這是標準公司名稱全稱。

  公司註冊名稱的三種組成形式:

  ***1***xx市+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2***字號+xx市+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3***字號+行業特點+xx市+組織形式。

  2、要有公司股東身份證***影印件也可以***;

  3、要清楚公司主要業務,也就是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各股東出資比例;

  4、要有公司的註冊地址,即租賃合同***需要房管局登記備案過的***;

  5、若非正式的***,要辦理臨時場地證,工商會讓人上門檢查消防:裝滅火器和應急燈***7個工作日***;

  一般註冊公司的流程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領取一張“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填寫你準備取的公司名稱,由工商局上網***工商局內部網***檢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沒有重名,就可以使用這個名稱,就會核發一張“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租房:去專門的寫字樓租一間辦公室。租房後要簽訂租房合同,併到房管局備案。

  3、編寫“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東簽名。

  4、刻私章:***全體股東***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個私章,給他們講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會計師事務所領取“銀行詢徵函”:聯絡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領取一張“銀行詢徵函”***必須是原件,會計師事務所蓋鮮章***。

  6、註冊公司:

  到工商局領取公司設立登記的各種表格,包括設立登記申請表、股東***發起人***名單、董事經理監理情況、法人代表登記表、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登記表。填好後,連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產證影印件一起交給工商局。大概15個工作日後可領取執照。

  7、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財務章。後面步驟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財務章。

  8、辦理企業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憑營業執照到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需要3個工作日。

  9、辦理稅務登記+辦理企業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現在實行三證合一

  10、去銀行開基本戶:

  憑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國稅、地稅正本原件,去銀行開立基本帳號。

  11、申請領購發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銷售商品的,應該到國稅去申請發票,如果是服務性質的公司,則到地稅申領發票。

  公司章程可以擬約定哪些內容

  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二、股東持股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雖然這一點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約定,但司法實踐已經認可上述約定屬於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範疇。

  股東持有股權的比例一般與其實際出資比例一致,但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內部也可以約定不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這樣的約定並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如該約定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屬有效,股東按照約定持有的股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分紅比例、認繳公司新增資本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四、表決權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可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時的剩餘股東同意權、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場合,允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讓股東與剩餘股東間二者的利益分配,這是為了減少法律對公司自治的干預。

  《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公司章程可排除股東資格的繼承

  《公司法》第75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公司章程對公司董、監、高轉讓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於公司法

  《公司法》第141條第2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