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保護我國的文物,加強文物拍賣的管理,特出臺了文物拍賣管理的規定,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我國,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文物拍賣的規範管理,保護祖國曆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以下列物品為拍賣標的的拍賣活動,適用本規定:

  1、1949年以前的各種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2、1949年以前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

  3、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4、1949年以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實物;

  5、1949年以後,國家文物局公佈的列入限制出境範圍的中國已故著名書畫家作品。

  第三條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從事本規定第二條所列文物拍賣活動的***以下稱文物拍賣企業***,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稽核同意後,向國家文物局申請文物拍賣許可證。

  第四條 申請文物拍賣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拍賣企業設立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管理部門的稽核許可檔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影印件;

  2、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

  3、5名以上取得高階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文物拍賣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明材料;

  4、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的稽核意見。

  第五條 國家文物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發給文物拍賣許可證;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文物拍賣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六條 從事文物拍賣的專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取得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

  1、熟知國家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具備一定的文物保護知識和鑑定能力;

  3、具備一定的文物拍賣運作知識和能力。

  第七條 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由國家文物局認定。經認定合格的,發給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八條 國家文物局對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和取得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年審。

  第九條 文物拍賣企業應當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送年審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企業經營情況和文物拍賣專業人員從業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年審結論,併發布公告。

  文物拍賣許可證的作用

  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活動,必須依法申領和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

  文物拍賣管理制度的發展

  2011年12月15日,國家文物局提出加強對社會文物的管理,對文物拍賣市場強化管理。

  探索建立文物鑑定資質資格制度與文物鑑定社會服務機制,引導民間文物收藏行為。健全文物司法鑑定工作機制。

  2014年10月29日,國家文物局在官方網站公佈了2012至2013年度《文物拍賣許可證》年審工作結果。上海國泰拍賣行有限責任公司、上海信仁拍賣有限公司等5家上海拍賣行被撤銷了《文物拍賣許可證》,包括朵雲軒等在內的14家拍賣公司被暫停文物拍賣經營資質,通過年審的上海拍賣企業共計47家。在全國範圍內,共有65家企業被暫停文物拍賣經營資質,35家企業被撤銷《文物拍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