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強制拍賣與任意拍賣

  什麼是強制拍賣,什麼是任意拍賣,怎麼區分這兩者,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區分強制拍賣與任意拍賣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區分強制拍賣與任意拍賣

  1、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的根本區別在於兩者引起的原因不一致。強制拍賣是為了清償債務而將查封、扣押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的;而任意拍賣是為了把物品換成貨幣,不一定與債務有關係的;

  2、兩者的主體不同。強制拍賣的主體有一方是國家執法機關,而任意拍賣的當事人都處於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平等地位;

  3、兩者的法律關係不同。強制拍賣是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干預,而任意拍賣憑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意願而決定;

  4、兩者適用的原則不同。強制拍賣貫徹執行國家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原則,而任意拍賣是體現財產流轉中公平合理的原則;

  5、兩者的程式不同。強制拍賣一旦開始執行,除特殊情況外,拍賣程式必須貫徹始終,不得隨意停止;任意拍賣可隨著當事人的意願的變化而變化,當事人有權決定拍賣程式的進行與否。

  任意拍賣的含義

  任意拍賣是普通公民依照民法的規定,把物品在公開場合下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賣給最高出價人的一種買賣活動,任意拍賣的目的是換價,即把物品換成貨幣,不一定與債務有關係。

  強制拍賣基本原則

  1.法院處置許可權定原則

  法院處置許可權定原則,是指在強制拍賣中,法院雖然對拍賣標的依法享有一定的處置權,但為了充分保障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法院的處置權應當予以嚴格限定。該原則本質上是由強制拍賣標的的非自有性決定的。

  由於法院依法負有變現被執行財產以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的職責,因此法院在強制拍賣中依法對被執行財產享有一定的處置權,比如決定是否進行拍賣的權利、確定拍賣保留價的權利、決定是否降低拍賣保留價的權利、是否確認拍賣結果的權利。但是,由於法院對被執行財產並不享有所有權和完全的處分權,因此,法院的處置權必須受到必要的限定,以防因法院濫權而損害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對法院處置權的限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法院必須在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後及時主動地終止拍賣程式,否則將對被執行人的權利造成損害。二是法院原則上應當對拍賣標的確定保留價,防止以任意低價拍賣被執行財產,損害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利。三是法院確定的保留價不得過低,即保留價應當有一個底線,在決定降低保留價時也應當有一個底線,不得將保留價降到無限低。至於這個底線具體應是多少,可以研究。四是如果在拍賣程式中案外人對拍賣標的提出執行異議,則法院不得繼續強行拍賣,而須暫時中止拍賣、審查執行異議是否成立,否則有可能損害案外人對拍賣標的享有的合法權益。

  由法院處置許可權定原則可以清楚地看出,法院在強制拍賣中受制於各種因素,並不具有一般民事主體進行任意拍賣時所享有的廣泛的自主決定權,。

  2.禁止無保留價拍賣原則

  禁止無保留價拍賣原則的涵義是,法院在強制拍賣被執行財產時,為保障執行當事人的基本財產權利,必須對拍賣標的設定保留價,拍賣機構不得以低於保留價的價格拍賣成交。實行這一原則是強制拍賣區別於任意拍賣的一個典型標誌。任意拍賣不實行這一原則,委託人既可有保留價拍賣,又可無保留價拍賣,決定權全在委託人的自由意志。

  禁止無保留價拍賣原則其實是由法院處置許可權定原則***母原則***派生的,屬於下一位階的子原則,按照邏輯規則本不應該與其母原則相併列,但由於該原則在法院強制拍賣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因此本文將其單列以示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