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帶薪年假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勞動法規定,所有職工在工作過程中,都可以享受帶薪年假,那帶薪年假的規定是什麼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勞動法對帶薪年假的規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勞動法對帶薪年假的規定

  一、帶薪年休假的含義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一年後,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

  二、勞動者能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三、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一***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勞動者能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的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帶薪年假是否能跨年度

  按照新規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專家解釋,這裡有兩層含義:首先,年休假可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請一部分,下半年請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明年、後年乃至後面幾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請掉;其次,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單位,可能需要有關部門審批,具體規定待細則出臺後明確。

  關於年度的計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計算,還是按照員工在單位中的“事實工齡”計算,還需待細則出臺後明確。據業內人士分析,大多數單位會根據自身的行業性質,採取“事實工齡”的計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簽署的勞動合同中作約定。

  一些企業也提出,由於新規定的出臺,休假人數在某一時間段會比較集中,也希望員工如需要休假,根據自己的工作性質,事先提出休假申請,便於管理部門統籌安排,不至於影響整體工作。

  帶薪年假未休的補償標準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該《條例》第7條又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由勞動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工資訊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職工名冊、工資表,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妥善保管涉及職工工作年限方面的原始憑證。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當年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經徵求職工本人意見後,用人單位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補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職工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解除勞動關係離開單位時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將職工的勞動合同順延至職工休完年休假,待職工休完年休假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手續。職工在不同單位之間不得重複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單位在終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書中載明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情況,並將一份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書存入職工檔案。

  經依法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資的規定,但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科學合理地確定職工的勞動報酬。實行年薪制的人員可以由用人單位依法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此外,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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