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安排年假員工不休要不要補償

  法律對於年假是有規定的,單位不能不安排職工休年假,那要是職工不休有沒有補償?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單位安排年假員工不休是否補償

  職工不休年假≠3倍工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當員工主動提出不休年假時,不能拿3倍工資;而當用人單位因為工作情況徵得職工同意,不安排休年假後,員工才可拿到3倍工資。而界定“自願”的標準,就是用人單位能否提供書面證據證實“員工自願”。

  單位不能安排員工休年假的規定

  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據我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所以,如果職工不休年假,符合《辦法》中的規定,是可以得到多點錢,即單位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單位能不能禁止員工休年假

  在我國的職工法律中,帶薪休年假是職工的法定權益,如果你在原單位工作已經滿1年或以上,則你就能夠享受到一定天數的帶薪年假。另一方面,在企業方面,法律也賦予其權利按照生產需求去計劃放休假的細則,可分開也可以統一實施。因此,如果單位考慮到生產的實際而不能安排員工放年假,那麼它就需要給予員工3倍的年假報酬,以彌補員工在這期間損失的利益。一旦單位不給休年假,而且拒不支付年假法定的工資報酬,則勞動者可以求助當地勞動保障局,一經核實,單位將被責令整改,這時候,員工年假工資就能如數歸還,而且單位還需要加付賠償金;如若企業繼續躲避,最終將會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如果你滿足休年假的條件,而單位又不允許,還出現拖欠年假報酬的現象,則你可考慮通過上述的合法手段去捍衛自己的訴求。但需要提醒的是,一般情況下,單位不放年假都是出於正常的生產需求,如能協商則最好協商,員工千萬不能擅自休年假,否則在此期間由於本人離職而造成的不良後果,員工自己是要承擔的。

  年休假是指單位的勞動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的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機關、團體、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的工作人員都可享受休假。根據相關規定,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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