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工作規定一年後年假怎麼算

  根據我國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那換工作以後的年假怎麼計算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aa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換工作規定一年後年假計算

  法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員工如果連續工作滿十二個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是員工享受年休假的一個重大標誌。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計算,它是根據員工累計的工作年限為基礎。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計計算,而不是僅計算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如員工在參加工作之前***間***服兵役、作為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在計劃經濟時期轉正前在轉正單位的臨時工工齡等均與參加工作後的工作年限綜合累計計算。

  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記錄社保機構記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資料是全面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一個重要依據。從記錄中可以明確確認員工參加工作的起始時間,以及各階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經歷。

  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由於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基本內容之一,在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確定的合同期限實質上也是員工的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制作的《職工名冊》《職工名冊》中包含勞動者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它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用人單位下達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必備條款之一。該內容也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員工的退保記錄由於社會保險現階段尚不能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轉移,導致不少外來員工對於自己繳納的社會保險,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採取退保的方式領取個人繳納部分。由於社保機構給付的退保記錄等相關材料也能證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職工年假的最新規定

  《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與此同時施行的還又一部重要行政法規,即《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國務院以第514號令釋出的。從此我國職工就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相應也就成為用人單位的義務。

  職工帶薪年休假也簡稱年休假,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工資收入與正常工作期間一樣,不受休假影響。其中“年”是指公曆年度,如2008年度等。“職工”不僅指企業職工,也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是兩者在計算年休假天數和相應的加班費上略有不同。下面只介紹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應在1個年度內安排。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年休假,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如果職工不同意,用人單位必須安排年休假。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年休假,職工本人也同意的,用人單位必須向職工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標準是職工日工資的300%,該300%工資報酬不包括職工正常工資。當然職工如書面宣告放棄此300%工資報酬的亦應可以。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職工年假工資的計算

  1、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其具體計算公式為: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

  年休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後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

  2、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及支付?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當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平均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年休假工資,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相關制度規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上述標準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的標準執行。如雙方的約定或者規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低於上述標準,由於約定或者規定本身違規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給予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

  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為日常工作期間的日工資***即日平均工資的100%***,該部分收入隨日常工資支付。另一部分為日平均工資的200%未休年休假實際工資,該部分報酬用人單位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或者在職職工最遲在當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