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制為主題的黑板報

  自從依法治國方略提出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成就,法律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推薦一些,希望大家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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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關於法律訴訟

  訴訟的基本過程

  ***一***開庭前的程式。

  1、 提起訴訟。 提起訴訟的一方是原告,被訴訟的一方是被告。原告向法院提出控告標誌著起訴的開始。原告起訴時,應陳述其訴訟請求、訴訟事實和理由。

  2、被告答辯和反訴。在法院決定立案後,法院將把起訴書和傳票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傳票後,可以聘請律師對原告的控訴進行抗辯,即向法院提交答辯狀。通常被告對原告的控訴提出否認,這種否認將迫使原告逐項證明其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答辯,法院可進行缺席判決。

  此外,針對原告的訴訟,被告可能提起反訴。反訴是指在原告已經起訴的訴訟中,被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直接聯絡的獨立的訴訟請求,達到抵消、動搖或併吞本訴的目的。本訴和反訴通常合併審理,但它們是兩個不同的訴訟,對反訴,原告需要做其它的工作以保護自己的利益。故原告的律師會要求原告交納另外的費用。

  3、簡易判決。起訴後,被告律師可能要求原告回答一些問題,諸如,雙方協議的內容、何人簽署的協議、銷售的商品、價格等。原告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回答這些問題。同時,原告也可以要求被告“承認或否認債務”。對原告所列出的特定事實,被告需在特定的時間內作出回答。如果被告承認這些事實,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請簡易判決,並提交簡易判決動議。

  簡易判決動議是在原、被告雙方對案情沒有爭議,或被告在特定的時間內沒有答辯,或被告有詐欺行為,或被告故意拖延訴訟的情況下,原告向法院提出不開庭審理即進行裁決的要求。但如果被告進行抗辯或對要求解決的事實提出爭議,簡易判決請求將遭否決,法院將允許被告為自己辯護。簡易判決的優點是訴訟時間較短。在實踐中,法官不希望批准簡易判決,因為被告抗辯是在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

  4、庭前取證。庭前取證是一種口頭訊問,證人需要在公證人面前宣誓,且法庭書記員要對證詞進行記錄並將此記錄歸卷。此程式被用於澄清事實,併為日後的開庭提供證言。庭前取證可以保證在證人因各種原因不能出庭的情況下獲得所需的證據。

  5、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臨時措施。它是指當涉訴財產或雖未涉訴但已處於爭議狀態的財產受到某些因素的影響,有可能使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經債權人申請,由法院頒佈的限制或控制債務人使用和處分其財產的一項命令。它可以阻止債務人轉移、隱匿財產,以保證未來判決的執行。財產保全是有條件的,只有在案情清楚,並能證明其索賠是有效索賠情況下,財產保全申請才有可能獲得批准,法院往往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通常採用扣押、查封、凍結等形式。

  ***二***開庭審理時的程式

  1、庭內會議。在開庭之前,審判長可能與雙方律師召開一次庭內會議。在庭內會議上,審判長將和雙方律師一起討論本案的解決途徑,審判長甚至可能提出自己對解決該案的建議。在有些案件中,雙方可能在庭內會議上達成和解協議。如達不成協議,此案將進行開庭審理。

  2、開庭。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然後開始舉證,法院傳喚原、被告的證人出庭作證。作證採用交叉質證的方式進行。原告或被告向其自己一方的證人提出問題以支援他的訴訟請求的過程稱為“直接詢問”。原、被告律師向對方的證人提出質詢的過程稱為“反質”。在各自的證人被傳喚之後,原、被告對自己的陳述作最後的概括。結束陳述後,案件將送法官或陪審團審查。

  3、裁決前的調解。在法院做出裁決前,雙方律師或法庭將盡力通過協商來解決爭議。在有些情況下,爭議可能在開庭期間,或在休庭時,或在原、被告雙方聽取證言後得到解決。

  4、缺席判決。對於原告的起訴,如果被告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答辯,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對起訴進行裁決,這種申請稱為缺席判決請求。在缺席判決的情況下,法院要求原告提交宣誓書,宣告起訴的金額是債務人所欠的已到期債務,原告需提供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檔案。

  ***三***判決。

  就追償案而言,法院會判決敗訴方向勝訴方給付一定金額。

  ***四***執行。

  如果敗訴方不執行判決,勝訴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措施主要包括凍結銀行帳戶、劃撥債務人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等。

  法院執行官強制執行時要收取一定的費用。此費用一般先由勝訴的債權人支付,然後再從債務人的最終還款中扣除。

  如果敗訴債務人沒有可以被執行的財產,法院執行官將在執行檔案上標註“未執行”的字樣,並將此檔案送回法院。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必須尋找其它途徑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和收入來補償自己的損失;如果裁決已被執行,執行官將標有“判決已執行”字樣的檔案呈交法庭。

  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債務人有何種可扣押的財產,債權人可申請追加執行程式。這一程式指債權人通過獲得法庭命令或傳票,命令敗訴債務人到法庭,宣誓後對法官提出的有關其財產及償付能力等問題進行回答。在這個過程中,債權人律師可獲得關於債務人財產方面的資訊。敗訴債務人不能拒絕回答任何有關其資產情況的提問,如果債務人拒絕回答,法庭可強制債務人回答。

  如果敗訴債務人拒絕出庭,法院將簽發傳票,由法院執行官強制敗訴債務人到庭。在此情況下,敗訴債務人必須向法庭遞交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