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風險與防範措施***2***

  四、 技術合同漏洞及欺詐的防範

  1.對技術合同中的技術標的進行嚴格的科學審查,全面瞭解該技術的真實性、可靠性、市場價值。

  技術合同中的技術標的一般由於其具有先進性,當事人並不太能憑自身的知識瞭解,但是技術成果不可能違反科學的常理和規律,可以在簽訂合同前向有關部門或技術人員鑑定該技術的可行性。

  對技術標的的考察還應瞭解該技術實施後可能創造的經濟效益、市場範圍、是否已實施、實施範圍,從而對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2.在技術合同中對技術標的的來源和技術的持有人進行考察。

  對技術標的的來源進行考察是預防合同欺詐的有效手段,創造技術成果的單位或個人的技術水平決定了技術成果的水平,通過對技術來源和對技術持有人的考察會對技術成果的可信度有所瞭解,但這隻能作為參考對技術成果的技術指標還是應當由專家進行判斷。

  另外在技術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應當對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歸屬進行考察,以免與非所有權人訂立合同而產生糾紛。

  3.對技術轉讓合同中的技術成果的實用價值進行綜合考察。

  技術受讓方除對一項技術考察其是否真實、是否具有先進性外,還應當考察該技術是否實用,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資金力量能否實施,該技術是否成熟,是否能夠馬上進行大規模的工業生產,現階段的社會經濟狀況是否適用該技術。

  對一項技術能否控制最終決定著該項技術的能否實施,如果受讓人對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項或多項不能確定,那麼對合同簽訂一定要慎重,否則很可能蒙受損失。

  4.技術合同中的受讓方對技術使用費、技術轉讓費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對違約責任要約定明確,使受欺詐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技術合同欺詐人一般都以技術使用費、技術轉讓費為目標。在技術合同簽訂中費用的支付,對受讓人來說不先支付費用而在合同實施後,根據產品的銷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後給對方分配一定的利潤,應當是風險最小的一種支付方式。

  合同欺詐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如果對方寧可以極低價格轉讓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讓方應當提高警惕以免上當。另外在技術合同中對違約責任應當制定的明確詳細,為防止合同欺詐提供更多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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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合同作為一項法律行為和一項科學技術工作,訂立技術合同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公共次序的原則。《合同法》[2]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干擾亂社會經濟次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則。

  ***2***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是《合同法》總則中確定的民事法律關係準則,這些原則適用於訂立、履行各類合同。

  ***3***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的原則。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的原則上我國法律確定技術合同規範、設計技術合同機構時的指導思想,也是技術合同的特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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