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病毒犯罪怎麼樣

  朋友沒聽過計算機病毒犯罪沒有,也是有很嚴重後果和處罰的!下面由小編給你做出詳細的介紹!希望對你有幫助!

  計算機病毒犯罪介紹:

  計算機病毒犯罪一:是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是指利用計算機執行的特點和模式,使用計算機,通過對計算機系統的軟體***含軟體必須的資料***或軟體執行環境的破壞,從而導致計算機系統不能正常運轉,造成嚴重損失的犯罪。這種犯罪也就是刑法第286條規定的犯罪。即針對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功能,非法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對於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行為乃是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計算機病毒犯罪二:是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犯罪是指行為人進入明知無權進入的重要計算機系統的犯罪。刑法28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的計算機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事實上,隨著社會的計算機化,計算機系統對於公眾作用必將趨於重要,特別是公共服務系統,包括金融、保險、教育、就業甚至入口網站的重要性越來越顯著,這些計算機系統一旦被非法闖入,往往給系統管理人和使用者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特別是在資訊逐步成為生產和經營要素和公眾對於隱私權越來越重視的今天,各種資料的洩密可能導致的是一個計算機系統服務提供者的破產。因此,刑法應當承擔起保護這些計算機系統的責任。而對於純粹私人性質的計算機系統的非法侵入則應由民法關於隱私權的規定來調節。刑法應該將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的保護範圍擴大,從而預防計算機黑客給社會帶來更大的損失。

  計算機病毒犯罪三:是計算機系統安全事故犯罪。電腦保安的法律保障不能只考慮破壞安全的一方,還應考慮維護安全的一方。大部分計算機系統都是作為一個開放式的因特網大系統的一部分存在的。因此,從技術上保證自己子系統的安全一直都是計算機系統的使用者關心的問題。目前來看,在我國,重要部門和機構的計算機系統都有相應的管理規定,但對於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系統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更沒有相關的刑法規定。一個計算機系統其自身的保護措施究竟到什麼水平上才能起到保護系統使用者利益的問題,在法律上並沒有解決。而事實上,就象提供交通運輸或其他服務的機構一樣,計算機系統服務的提供者也應該在法律上承擔安全責任。當然,這一責任的標準是動態的,是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但這不能成為網路服務商不顧使用者利益而隨意對待安全問題的理由。因此,計算機犯罪應該包括電腦保安事故罪。即違反國家關於電腦保安的法律,致造成計算機系統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行為。

  從計算機犯罪所侵犯的客體也就是計算機犯罪所"具體作用的人和物" 來看,計算機犯罪侵害的是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是通過對計算機系統核心的軟體***含資料***的破壞來破壞計算機系統的正常管理秩序,進而侵犯計算機系統的各種權利人的權利和利益。計算機犯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例如,就非法進入計算機系統竊取資料來看,一方面,非法進入破壞了計算機系統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竊取資料破壞了網路執行的安全性,同時,還侵犯了資料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或商業祕密權利。

  計算機犯罪的主體應該是一般主體,法人也可以成為計算機犯罪的主體。但是,電腦保安事故罪的主體應該是在計算機系統管理中承擔管理和安全責任的人。隨著計算機犯罪人的低齡化和電腦保安的日趨重要,應該認為,已滿14歲的自然人實施了造成嚴重後果的計算機犯罪時承擔刑事責任是合理的。另外,由於網路的虛擬性質,計算機犯罪的"黑數",也就是未被發現或偵破的案件數量極大,因此,對於計算機犯罪的刑罰應該以從重為方針。否則,不僅不能起到犯罪預防作用,也不利於在人們對網路和電腦保安的認識還模糊不清的情況下形成有利於保護電腦保安的社會人文環境。

  計算機犯罪的主觀方面也很複雜。計算機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除傳統上犯罪的一般動機外,如好奇、爭勝甚至惡作劇等都有可能成為計算機犯罪的動機。就計算機犯罪的主觀方面而言,應該包括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對於破壞計算機或侵入計算機系統的犯罪而言,犯罪人應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計算機系統內部資訊造成破壞,對計算機系統的安全造成損失,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而對於電腦保安事故罪而言,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造成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在主觀上也不希望事故發生。由於軟體自身的特點,不宜將按照正當目的,以正常行為,遵守國家法律而編寫的有缺陷的軟體在網上傳播所造成的事實上是不可預見的後果的行為歸為計算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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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機病毒犯罪處罰

  製作計算機病毒這種行為有可能承擔 行政責任 或者 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資訊系統正常執行的。

  即製作計算機病毒這種行為在違反治安處罰法的情況下,其對應行政責任是治安拘留5日以下,或者5至10日。

  2.刑事責任。

  我認為製作計算機病毒的行為可能涉嫌構成 我國《刑法》第285條規定的 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第286條規定的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我國刑法第285條第三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破話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我國《刑法》第286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