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電動車管理規定

  電動車,尤其是電動自行車在南寧市的普及率日漸增高,因此南寧市政府制定了電動車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南寧電動車管理條例

  一、 電動車的分類

  1.電動自行車

  按照舊國標《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第五則:

  5.1整車主要技術性能要求

  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就不大於20km/h。

  5.1.2整車質量重量

  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g。

  5.1.3腳踏行駛能力公

  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少於7 km。

  5.1.4續行里程

  電動自行車一次充電後的續行里程應不小於25 km。

  5.1.5最大騎行噪聲

  電動自行車以最高車速作電動勻速騎行時電助動的以15 km/h--18 km/h速度電助動騎行的噪聲應不大於62dBA。

  5.1.6百公里電耗

  電動自行車以電動騎行電助動的以電助動騎行,100 km的電能消耗應不大於1.2kw.h。

  5.1.7電動機效率

  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

  5.2整車安全要求

  5.2.1制動效能

  電動自行車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電助的以20 km/h的車速電助動騎行,其幹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4 m,溼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15 m。

  凡符合以上規範的電動車統一定義為電動自行車。

  2.電動摩托車

  凡有一項或多項技術指標大於《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所規定技術指標的兩輪電動車統一定義為電動摩托車。

  3.其他電動車輛

  凡不符合上述兩點定義的電動車輛,包括單輪、三輪、四輪及以上的靠電力驅動車輛,統一歸為此類。

  上述三類電動車中,電動自行車視為非機動車,其他兩類視為機動車。

  二、 電動車的管理

  所有在南寧市區內道路行駛的電動車,必須持駕駛證並掛牌上路;

  1. 駕駛證辦理

  ⑴ 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市民必須年滿16週歲,憑身份證到市車輛管理所辦理。辦理條件:必須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並通過法規考試;

  ⑵ 駕駛電動摩托車的市民,參照原摩托車駕駛證管理辦法辦理;

  ⑶ 駕駛其他電動車輛的市民,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不含摩托車駕駛證辦理;

  2. 駕駛證等級劃分

  ⑴ 電動自行車駕駛證為最低階,持有者只能駕駛電動自行車;

  ⑵ 電動摩托車駕駛證等同於輕便摩托車駕駛證,持有者可駕駛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

  ⑶ 其他電動車類駕駛證參照相應型別機動車駕駛證,持有者可駕駛相應電動車輛,並可駕駛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

  ① 單輪電動車目前尚未面市,故暫不設該型別車輛駕駛證;

  ② 三輪電動車輛參照三輪機動車管理辦法,即殘疾人用電動車,按殘疾人用機動車管理;非殘疾人用電動車,參照非殘疾人用機動車管理;

  ③ 四輪及四輪以上電動車,參照相應級別機動車管理;

  ⑷ 機動車駕駛證持有者可駕駛相應級別其他型別電動車,電動摩托車及電動自行車;

  3. 駕駛證管理

  ⑴ 電動自行車與電動摩托車駕駛證年審制度和摩托車駕駛證等同;

  ⑵ 其他類電動車駕駛證按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審制度管理;

  4. 養路費的繳納

  ⑴ 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不繳納養路費;

  ⑵ 除電動自行車外的電動車,按相應型別機動車繳納養路費;

  5.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購買

  ⑴ 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不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⑵ 除電動自行車外的電動車,按相應型別機動車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鑑於目前電動車,尤其是電動自行車的型號繁多,技術引數不統一,為最大限度保護已購車市民利益,特制訂如下歸類管理辦法:

  1. 所有電動車憑購買發票,辦理牌照;

  2. 符合《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的電動自行車,歸類為電動自行車,掛電動自行車牌照。

  3. 不符合《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的電動自行車,歸類為電動摩托車,掛電動摩托車牌照。或者進行改裝,使之符合《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

  4. 其他類電動車,掛相應級別機動車牌照。

  5. 取消原電動車行駛區域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除電動自行車外的電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

  本法規於2007年5月32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