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對目前建築工程質量司法鑑定幾個關鍵問題的探討***2***


  二、建築工程質量司法鑑定委託

  我們知道《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章司法鑑定的委託與受理有以下規定:第十四條“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向委託的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第十七條“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協商一致的基礎鑑定司法鑑定協議書。司法鑑定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2)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3)委託鑑定的要求;(4)委託鑑定事項涉及到的案件的簡要情況;(5)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6)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7)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8)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這兩條對司法鑑定的委託與受理做了明確規定,尤其是規定了司法鑑定協議書應具備的內容。而在實踐中,訴訟階段的鑑定委託通常都是由法院統一對外委託,出具委託書,法院不會與司法鑑定機構簽訂鑑定協議。在鑑定委託書上,法院一般也表達得比較籠統,經常是“對某某工程進行建築工程質量鑑定”。委託鑑定事項的不明確會導致實際的建築工程質量鑑定內容與委託方的想法不一致,影響案件審理效率。

  舉例來說,筆者曾經接到一份委託:對某冷庫的建築工程質量進行鑑定。寥寥幾字,表達十分簡單。那麼從字面意思來分析,本次鑑定可能至少存在以下兩種可能:一是對該樓主體結構的重要引數進行檢測並用設計圖紙的相關引數進行判定,這包括構件的鋼筋分佈、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強度等,檢測物件涉及到主體結構;二是對該樓進行結構安全性鑑定和使用性鑑定,檢測物件涉及到主體結構和圍護結構,兩者的工作量和所需要的鑑定費用相差較大。筆者通過委託方(法院)提供的卷宗,經過與鑑定申請方進行深入溝通後,瞭解到:鑑定申請方僅懷疑柱、樑、板的鋼筋配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因此,經過溝通統一後,委託鑑定事項就應明確為:對柱、樑、板的鋼筋分佈進行檢測,並判定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抽樣數量依據《建築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50344)。為了確保報告結論的嚴謹,避免日後因委託鑑定事項不明確而產生糾紛,因此筆者請法院重新發函對此事予以明確,然後才開展檢測鑑定工作。所以在委託時就明確委託事項,做到有的放矢,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與矛盾。

  三、建築工程質量司法鑑定方法和規範的選用

  由於原被告雙方對建築工程質量鑑定的不熟悉等原因,在委託書(也包括當事人的鑑定申請)中關於所檢測引數和鑑定結論對應的檢測方法和檢測規範往往不明確。《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合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1)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2)司法鑑定主管部門、司法鑑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合技術規範;(3)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合技術規範。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合技術規範的,可以採用所屬司法鑑定機構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這只是個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到鑑定實踐中就會產生一些問題。筆者從自身的工作實踐中,舉2個例子;
  例1:建築工程質量檢測類。某司法鑑定協議書的委託鑑定事項為:對某混凝土柱的混凝土抗壓強度進行檢測。若司法鑑定協議書對具體的檢測方法和檢測規範未有明確約定,會出現以下幾個可能情況:(1)採用回彈法檢測該柱的混凝土抗壓強度,依據《回彈法檢測混凝土的抗壓強度技術規程》(JGJ/T23-2011)。(2)採用超聲回彈綜合法檢測該柱的混凝土抗壓強度,依據《超聲回彈綜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CECS02:2005)。(3)採用鑽芯法檢測該柱的混凝土抗壓強度,依據《鑽芯法檢測混凝土強度技術規程》(CECS03:2007)。採用以上3種檢測方法,很可能會有3種不同的檢測結果,這對最後的司法鑑定結論會有決定性的影響,甚至會出現截然相反的結論,所以司法鑑定人採用何種方法、規範進行檢測鑑定,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仔細斟酌,並與委託方進行良好溝通,以確保結論的公正與客觀。
  例2:建築工程質量鑑定類。某司法鑑定協議書的委託鑑定事項為:對回遷樓進行工程結構鑑定。同樣司法鑑定協議書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第一,選用什麼規範?回遷樓建築工程質量鑑定可以採用《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GB50292-1999),也可以採用《危險房屋鑑定標準》(2000-03),採用不同的規範會有不同的司法鑑定結論,違背實際條件地採用《危險房屋鑑定標準》(2000-03)則可能激化加劇原被告矛盾。所以委託方需要和司法鑑定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良好的溝通,明確所採用的檢測方法和所依據的檢測規範。第二,選用哪個規範版本?舊回遷樓建築工程質量鑑定是採用新版的《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 2010),還是採用老版的《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J11-89)?顯然選用前個規範,抗震構造措施不能滿足規範要求,而選用後一個規範,抗震構造措施能夠滿足規範要求。若從雙方關心目前回遷樓結構是否安全的角度,筆者認為宜選用現行規範。同樣,為了避免以後由於鑑定結論而產生不利影響的一方對採用的規範有異議,以上這些問題需要在司法鑑定協議書與委託方溝通後進行明確。
  因此,在關於建築工程質量檢測和鑑定的司法鑑定中,對選用的標準和規範一定要慎重。

  四、結語

  建築工程建設涉及的因素非常多,影響建築工程質量的原因也是很複雜的。因此,建築工程質量司法鑑定是一項複雜辛苦的司法活動,它不僅要運用各類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範,還要進行細緻的科學分析,才能夠得出一個科學、客觀、公正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