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證須知_合同公證的效力

  在簽訂一份合約後,可以將合約進行公證,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下面是由小編為你整理的合同公證的相關問題,歡迎大家閱讀!

  合同公證須知

  1、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簽訂合同的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所簽訂的合同內容,雙方代表的資格等進行認真稽核後,而出具的公證書。

  2、合同的使用範圍相當廣泛,內容十分複雜,專業程度較強。

  3、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是十分必要的。

  4、公證機關對合同條款是否違反我國法律等,要進行認真稽核。

  5、合同公證範圍:合同法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

  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箱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T程合同、運物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還包括十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聯營合同、電子網路使用合同、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合同、企業兼併合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勞動合同、投資協議、股權轉讓協議等各種型別,都可納入合同公證範圍。

  6、在當地的公證部門辦理公證,具體收費可以到公證處諮詢。

  7、建議委託律師起草或審查一下,然後再去公證,以防止不必要的糾紛。

  合同需要公正的情況

  不一定要公證,可以視情況而定。

  我國對合同形式採用以不要式為原則,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規定特定種類的合同必須具備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無違法事項,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之後是有效力的,是可以產生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護。

  公證形式只是其中一種,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採取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後,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鑑,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採取自願原則。合同是否須經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就須公證,不經公證不生效。但對一些重要的合同種類,法律也可以規定必須進行公證。當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賦予合同的公證形式以證據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合同公證的效力

  1、合同公證並非訂立合同的必要形式,已訂立的合同是否要進行公證,取決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申請。

  2、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4、合同公證在合同中的作用就是通過審查,來確認合法合同的法律效力,排除非法合同的錯誤效力。

  5、公證最本質的效力是社會公信力,公證機構自身,具有明顯的行政性質與公示性質。

  6、對當事人雙方來說,公證具有很高的證據效力,也為生效合同大大增加了效力保障度。

  由此可見,合同公證在合同簽署過程中用到的還是比較多的。這樣可以通過公證處對合同雙方的資格進行審查,確保合同簽署過程合法,提高合同的證據效力。合同公證的辦理,需要雙方當事人攜帶合同、身份證、公證申請書到公證處辦理,材料提交後,公證處會進行稽核,情況無誤後出具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