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級法制教育手抄報

  沒有絕對的平等,也沒有絕對的權力。人在天性上類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希望大家喜歡。

  1:舉輕以明重

  瑞士境內的阿爾卑斯山下有一條美麗的小溪。這裡水流湍急,是大馬哈魚一年一度溯游而上,回到河上游產暖的必經之地.同時,這裡也成為了釣魚愛好者的理想漁場,每年因釣魚給馬哈魚群帶來的災難性損失,據說是自然損失的好幾倍。於是瑞士政府在河邊立了塊牌子,上面用各種文字寫著:“禁止在此釣魚”。可是,問題來了,不可以釣魚,我是不是可以用其他方法捕魚呢?於是就有當地居民在淺灘處設網捕魚,據說每天都能滿載而歸。政府不依了,說這違反了法令,可捕魚者也振振有辭。說你只說不可以釣魚,沒說不能捕魚啊。官司一直打到瑞士的最高法院,法官認為:禁止釣魚是為了保護大馬哈魚群不受自然力以外的侵襲。而捕魚對大馬哈魚群的威脅遠甚於釣魚,故禁止了一切對大馬哈魚的捕撈活動。捕魚者還被判了監禁。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是所有法律的一個基本法理。但是,什麼叫“明文”?是一定要寫清楚罪名、犯罪構成、主客觀要件等等犯罪個方面的條文才叫“明文”嗎?法官只能依據這樣的法條來判決案件嗎?不!“明文”,是指那些透露著立法者意圖的條文,在歐美法官的職權範圍內,有一些諸如“自由心證”和“類推”的判案方法。說的是法官可以直接依據自己的正義觀念和對立法意圖的理解來判決案件。“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並不是叫人因循守舊,而是為防止司法權力的膨脹。試想,假如法律只規定了不準盜竊,那麼就標誌著你就可以去搶劫嗎?

  圖一

  圖二

  2:法律小故事

  父母從潮陽來廣州做生意後,阿龍就跟著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對這個孫子又百依百順。

  2002年,父母把14歲的兒子接到廣州來生活。由於長期缺少溝通,阿龍的父母和兒子已經沒什麼話可說,只要見兒子有做得不對的地方,夫妻倆就嚴厲斥責,早被奶奶寵慣了的阿龍哪裡受得了,沒幾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後,阿龍離家出走了。

  當年1月30日,阿龍在外面和同學的弟弟、10歲的小文一起玩時,發現身上的錢花得差不多了,阿龍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龍把他帶到白雲區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後把屍體扔到旁邊的沙井裡。

  第二天上午,阿龍撥通了小文家裡的電話,要小文家長拿1000塊錢來贖人。最後壓低到600元,在約定地點一手交錢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隨即報警。

  阿龍幾次變換交錢地點,最後約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現金放在廣州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門口左側垃圾桶裡。當晚10時,阿龍取出垃圾桶裡面的錢,然後直奔麥當勞。飽餐一頓後,阿龍在麥當勞門口被警察抓住。阿龍幾次接受審訊都坦然承認是他乾的,為了說服警察相信他,阿龍帶著警察找到小文的屍體。

  阿龍的行為犯了故意殺人罪,考慮到阿龍犯罪時沒有滿18週歲,廣州中院從輕判處阿龍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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