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留學合同

  出國留學舊稱出國留洋,一般是指一個人去母國以外的國家接受各類教育,時間可以為短期或長期從幾個星期到幾年。怎麼寫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範文一

  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簡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委託本單位姓名為代理人與單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 簡稱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條 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國留學,期限為 年 個月自出國 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甲方指導乙方制訂具體的留學計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學內容是: 乙方須達到的留學目標為:

  第四條 甲方在乙方出國留學期間,指定姓名、單位、職稱對乙方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甲方對乙方留學期間在國內的直系親屬,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給以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第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保證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乙方為國家或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置裝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出國國際旅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國外學習生活費金額、醫療保險費金額及支付辦法:在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國內的工資:照發或不發;回國休假待遇提供回國旅費或不提供;其他待遇:回國後的經費結算辦法包括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取得外國資助的結演算法:

  第七條 甲方在乙方回國後,負責安排乙方的工作,並積極創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發揮乙方的作用。

  第八條 乙方保證按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在國外努力完成學業,並按期回國服務。留學期間每 個月向甲方報告一次學習情況。

  第九條 乙方抵達留學所在國後,一個月內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報到。乙方在國外期間,保證遵守中國法律和中國對出國留學人員的規定,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第十條 乙方無論因何種理由中止、延長留學期限或改變留學內容,均應至少提前三個月通過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 乙方留學期滿回國後,應在一個月內向甲方報到,按甲方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乙方根據本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向甲方提交書面的留學總結、學術報告或科研論文、科研成果報告。

  第十二條 乙方有責任回國後至少在甲方工作 年。縮短工作年限,由甲方決定。 第十三條 甲方在認為必要時,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經由我駐外使、領館提交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

  第十四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書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要求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責成甲方執行本協議書,賠償損失等。必要時,乙方可向中國的司法機關起訴,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乙方違反本協議書時,甲方將根據乙方違約情況,對乙方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或停止公費待遇,或停薪留職,或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必要時,甲方可將乙方違約的事實通知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或向司法機關起訴,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經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務為乙方出國留學的國內保證人、保證乙方執行本協議書。保證人須與乙方經常保持聯絡,每半年向甲方介紹乙方執行協議書的情況;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須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責任。在乙方違約而保證人又未履行自己職責的情況下,保證人須承擔本人經濟收入能承受條件下的經濟責任。

  甲方與保證人因保證事項而發生糾紛時,經雙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裁決。

  第十六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字各方保證遵照執行。有效期限至本協議書第十二條規定的工作年限期滿時止。

  必要時,經甲方、乙方、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協議書進行修改或補 充。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兩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證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字

  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簽字

  甲方公章 乙方保方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範文二

  合同編號:

  身份證號碼:

  聯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方式: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方式:

  受託人:

  資格認定書編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聯絡電話:

  監督電話:

  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就雙方加入陽光留學服務體系,在全國陽光留學綜合服務辦公室的指導監督下,開展陽光留學中介服務以下簡稱“陽光留學”,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專案及費用

  委託人自費出國留學申請人:

  第一條 委託人申請赴 國家 院校外文名稱,以外文為準 院校中文名稱留學,就讀 專業,留學類別屬 學歷或非學歷教育。

  第二條 陽光留學向委託人提供留學前往國家的諮詢、代辦入學申請手續等中介服務。

  第三條 委託人向陽光留學繳付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費合計為人民幣大寫 元,其中包括 、 等。支付方式為 。

  二、陽光留學義務

  第四條 提供資訊

  1.陽光留學承諾向委託人提供的出國留學資訊、宣傳介紹材料、廣告等,內容真實。

  2.陽光留學應當向委託人介紹前往國家的教育制度、留學政策、留學簽證政策和申請留學院校的性質、辦學資質、入學要求、入學申請程式等基本情況。

  3.陽光留學應當向委託人介紹留學層次 屬於就讀所在國的高中、預科、專科、學士學位、碩士學位等及就讀專業的詳細情況。

  4.陽光留學應當告知委託人申請留學院校的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和繳納費用的辦法。

  第五條 申請入學

  1.陽光留學協助和指導委託人準備入學申請的相關材料。

  2.陽光留學代為委託人辦理入學申請手續。

  3.陽光留學指導或為委託人辦理繳納報名費、學雜費等有關費用的手續。

  4.陽光留學對委託人委託的留學申請,應當在 年 月前取得委託人申請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簽發的錄取通知書與委託人原申請的學校、院系及專業等不一致,陽光留學應當在 年 月前,向委託人退回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

  5.陽光留學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辦理入學申請的進展、結果。

  第六條 辦理簽證

  1.陽光留學指導委託人進行簽證申請準備,協助委託人辦理簽證或入境批准檔案。

  2.陽光留學收到委託人按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要求準備的全部申請簽證材料後,應當在 工作日內向委託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如該使領館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送籤時間有特別要求的,應按其要求辦理;需要進行面試的,陽光留學可協助安排預約時間等。

  第七條 其他

  1.如陽光留學為委託人辦理申請入學、簽證服務等,其收取的費用應在本合同第三條中介服務費中標明。

  2.陽光留學收取委託人的中介服務費,應當為委託人開具有效發票。

  3.陽光留學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以外的其它費用,應為委託人出具有效發票或蓋有企業財務專用章的收據,並在本合同終止前,將收據換為有效發票。

  4.如陽光留學代委託人向國外院校繳納報名費、學雜費等費用,陽光留學應向委託人提供收費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證明檔案。

  5.陽光留學對委託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為委託人入學申請、簽證申請的目的之外,不得向無關的第三方透露。

  6. 陽光留學在委託人需要的情況下提供留學職業生涯規劃。

  三、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應符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條件,遵守國家關於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規定。

  第九條 委託人向陽光留學送交的所有檔案、材料和陳述的內容應合法、真實、有效。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按陽光留學要求,把入學申請所需全部材料交與陽光留學。

  第十一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前往國家的留學政策、簽證政策或申請留學院校的入學要求發生變化,委託人應根據新的要求,及時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 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委託人前往國家駐華使領館要求委託人進行面試,委託人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四、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陽光留學和委託人應履行合同中全部條款,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陽光留學違反合同條款造成合同無法履行,陽光留學應向委託人退還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並在 年 月前,負責追回或先行給付委託人向申請留學院校繳納的學費、雜費等。

  第十五條 陽光留學為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託人提供虛假檔案材料,除全額退還中介服務費外,還應按中介服務費的 %的人民幣,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