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奧斯汀與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

  在人類的交際活動中,言語行為是最常見的一種交流方式,言語行為是指人們為了實現交際目的而在具體的語境中使用語言的行為。下面是小編帶來的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奧斯汀與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範文篇1:《試談奧斯汀與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

  馬林諾夫斯基從人類學的角度,通過觀察一個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風俗習慣來研究語言的功能,認為與其把語言看成“思想的訊號”,不如說它是“行為的方式”。在語用學興起後,這一術語得到了廣泛的運用,言語行為被理解為人類實現目的的一種活動,構成人類總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人們的行為總要受到社會規約的支配,言語行為也就被看成受各種社會規約支配的一種行為。英國哲學家奧斯汀***J.L.Aus一曲***於20世紀50年代提出“言語行為理論”***speechacttheory***,後經塞爾***J.R.Searle***的完善和發展,成為哲學、語言學的重要研究課題,也成為現代語用學核心內容之一。

  一、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言語行為理論是英國哲學家奧斯汀首先提出的。1957年,他到美國哈佛大學去做講座,以《以言行事》為書名發表了講座的全部內容,在其論述中,貫穿了一個思想:人們說話的目的不僅僅是為說話,當他說一句話的同時可以實施一個行為。言語行為理論的基本出發點是:人類語言交際的基本單位不應是詞、句子或其他語言形式,而應是人們用詞或句子所完成的行為。奧斯汀認為,傳統語法把句子按其功能分成陳述句、疑問句、祈使句等型別,這不利於人們對言語的理解和使用,因為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語境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他認為不少話語不僅是提供資訊,而且是完成或幫助完成許多行為。奧斯汀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

  ***一***表述句與施為句

  在《以言行事》中,奧斯汀首先區分了表述句***constative***和施為句***performative***。很久以來,哲學家所持的一種假設是:陳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狀態,或是陳述某一事實,兩者必居其一,別無他用,而陳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陳述只能是真實或者是謬誤。哲學家歷來關心的只限於陳述的可驗證性***verifability***,即如何驗證某一陳述是真實的或是謬誤的,以及如何規定某一個真實的陳述必須滿足冉辱條件等。奧斯汀對哲學界語言研究中的這種傳統觀點提出了懷疑。他認為“許多陳述之言只不過是假陳述”***pseudo—state—ment***,人們所說的許多話語貌似陳述,但它們根本不以坦直地記敘或傳遞有關事實的資訊為目的,或僅僅是部分地以此為目的。有時沒有必要也無從區分語句的“真”或“假”,因為有些句子一說出來就是一種行為,而行為只有適當不適當之分,沒有真假之分。奧斯汀主張區分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和有適當不適當之分的句子。有真假之分的句子為表述句,其功能在於斷言或陳述事實和描述狀態、報道事態,所表述內容是可以驗證的,即或是真實,或是謬誤;有適當不適當之分的句子為施為句,它們不具有報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卻具有實施某些行為的功能。施為句的話語都是不能驗證的,它們無所謂真實或謬誤。奧斯汀用了四個例句來說明這類話語:1***Id0***用於結婚儀式過程中***;2***InanlethisshipElizabeth***用於船的命名儀式中***;3***Igiveandbequeathmywatchtomybrohter***用於遺囑中***;4***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用於打賭***。在特定的情況下,特定的人說這些話實際上構成了某些行為的實施。換言之,說話人在說這些話的時候不是在作陳述或描述,而是在完成某一動作,如結婚、命名、遺贈、打賭。

  ***二***言語行為順利完成的必要條件

  奧斯汀強調,施為句雖然沒有真假,但仍有一些條件必須滿足,否則就不能起到實施行為的作用。通過話語成功地實施行為,第一個條件是說話者必須是具備實施某一行為的條件的人,必須存在實施這個行為的合適的物件。例如,沒有手錶,就談不上遺贈手錶。第二個條件是說話人必須具有誠意,缺乏誠意則不能有所為。第三個條件是說話人對自己所說的話不能反悔。如果沒有合適的程式,如果不是合適的人說出,言語行為不會奏效。同樣,即使人員合適,如果場合不對也不行。如英國女王在家裡說“InamehteshiptheQueenElizabeth”,這句話也不會奏效。對有些施為行為,有關人員的思想狀態至關重要,如一個實施許諾行為的人必須準備兌現自己的諾言。

  ***三***言語行為三分說

  隨著研究的深人,奧斯汀意識到某種意義上每個句子都可以用來實施行為,不是隻有施為句才有這種功能。就連像“state”這樣典型的描述性、敘事性動詞都可以用來實施行為。當一個人說“IstatethatIamresponsibleforit”,他就發表了一個宣告,承擔了一種責任。於是,奧斯汀又把人們說話時所實施的言語行為分作三類,即“以言指事”***1ocution******又叫言內行為***、“以言行事”***illocution******又叫言外行為***、“以言成事”***perlo.cuifon******又稱言後行為***,或稱言語行為三分說。以言指事泛指一切用聲音說出的有意義的話語;以言行事涉及說話者的意圖,如:斷定、疑問、命令、描寫、解釋、道歉、感謝、祝賀等;以言成事涉及說話者在聽話者身上所達到的效果,如:使之高興、振奮、發怒、恐懼、信服等,以促使對方做某事或放棄原來的打算。每一個話語都同時完成三種行為。例如,A對B說“Closehtedoor”,這是言內行為;A的意圖是讓B關門,這是言外行為;B聽了A的話後,把門關上了,達到了說話的效果,這是言後行為。可見,言語行為理論對於解釋言語行為的意圖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奧斯汀把言外行為分為五類:1***評價行為類/裁決類***verdictives***:表達裁決或評價,如法官或裁判的裁決。2***施權行為類/行使類***ex—ecutives***:表達權力的實施。3***承諾行為類/承諾類***commissives***:表達承諾或者宣佈意圖。4***論理行為類/闡述類***expositives***:用於解釋、闡述、論證。5***表態行為類/表態類***behabitives***:用於表明態度。

  二、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

  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創立後立即引出了大量哲學論述。其中美國哲學家塞爾的影響最大,他將言語系統化,闡述了言語行為的原則和分類標準,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indirectspeechacthteory***這一特殊的言語行為型別。正是通過他的努力,才使言語行為理論成為當今語用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一***言語行為的原則與分類

  塞爾不是簡單地繼承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他把言語行為理論對孤立的話語意義的研究提升到對人類交際的研究。他認為使用語言就像人類許多別的活動一樣是一種受到規則制約的有意圖的行為。這些規則區分為調節規則***regula—ifverules***和構成規則***consittuitverules***。調節規則調節先前存在的行為形式,這種活動的存在邏輯上獨立於規則的存在;構成規則不僅調節而且創造或規定新的行為方式,這種活動在邏輯上是依賴於規則的存在而存在的。[6奧斯汀試圖論證這樣一個假設:一種語言的語義學被視為一系列構成規則的系統,並且以言行事的行為就是按照這種構成規則完成的行為。塞爾繼承了奧斯汀的“意圖”論,認為說一種語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語活動,每一個言語行為都體現了說話人的意圖。

  塞爾在研究和繼承的基礎上,將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修正為以言行事理論和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他把奧斯汀的言語行為三分說改造為命題內容和以言行事。他認為,要成功地實施某一言語行為,除了一般的輸入和輸出條件外,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第一,本條件***essential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通過說出一個語句,使他承擔實施某一行為的義務;第二,命題內容條件***con—tentconditions***:說話者在說出一個語句時表達了一個命題,在表達命題時,說話者斷定了自己將來的行為;第三,預備條件***preparatorycondiitons***:1***聽話者願意說話者實施某一行為,並且說話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聽話人的利益的,但這件事並非是他經常做的;2***講話者在事情的正常程序中將去實施某一行為,這對講話者和聽話者來說都是不明顯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point***。語言中有一種最小努力原則在起作用,體現為以最小的語言努力去獲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結果的原則;第四,真誠條件***sinceirty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從事某一行為。在這四個條件中,第四個條件具有構成規則的正規化,而第一到第三條件則與調節規則相對應。在將“合適條件”***lfexibilityconditions******保證言語行為得以成功實施的條件***作為使用恰當的以言行事指示語的規則的過程中,塞爾還提到“表達原則”,認為它可以單獨地使基本上是語用上的言語行為的分析與字面意義的語義分析相一致,這樣就可以把言語行為理論分為兩類:一類為偏重於語義的言語行為理論***semantically—oriented***,另一類為偏重於語用的言語行為理論***pragmatically—oriented***,前者關注顯示言語行為特徵的表示式的分析,而後者將交際過程作為其出發點。

  塞爾將言語行為重新分為五類,他把他的分類建立在以言行事***ilocutionary***與語法***gram—matica1***指示詞和不同的言語行為所確定的不同的“詞語”與“世界”的關係上。這五類言語行為是:1***斷言類***assertive***,以前也稱描述類***repre.sent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狀況或事件的言語行為,如斷言、主張、報告等;2***指示類***directives***,說話者想使聽話者做某事,如建議、請求、命令等;3***承諾類***commissives***,指說話人表示將要做某事的言語行為,如許諾、恐嚇等;4***表達類***ex.pressives***,在這種言語行為中,說話者表達自己對某事的情感和態度,如道歉、抱怨、感謝、祝賀等;5***宣告類***declaratives***,指能改變世界上某種事態的言語行為,例如法庭上法官說:“Guilyt!”,被告便成了罪人。

  ***二***間接言語行為

  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另一個重大貢獻是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一個人直接通過話語形式的字面意義來實現其交際意圖,這是直接的言語行為;當我們通過話語形式取得了話語本身之外的效果時,這就稱作間接言語行為***indi—rcctspeechact***。簡單地講,間接言語行為就是通過做某一言外行為來做另一件言外行為,也可以說成是:“通過施行了一個言外行為間接地施行了另一個言外行為。”間接言語行為理論要解決的問題是:說話人如何通過“字面用意”來表達間接的“言外之力”,即語用用意,或者聽話人如何從說話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斷出其間接的“言外之力”,即語用用意。塞爾提出了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和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的理論,所謂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指對“怎麼用意”作一般性推斷而得出的間接言語行為。所謂對字面用意做出一般推斷,實際上就是根據話語的句法形式,按習慣可立即推斷出間接的“言外之力”***語用用意***。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較複雜,也較不穩定。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按習慣就可以推斷話語的間接言外之意,但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卻主要依靠說話雙方共知的語言資訊和所處的語境來推斷。

  間接言語行為在言語交際中是非常普遍的,陳述句不是陳述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疑問句不是疑問句的情況比比皆是。有時候,發話者說出一句話,藉此表示該句字面意思,但同時又表達字面之外的其他含義,也就是說,話語意義與語句本身意義不完全一致。如:“Can yougivemethe book?”字面意思是詢問聽話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則往往是請求。該請求是以詢問形式發出的,但還要表達請求這一言語行為。至於如何理解像“It’Scoldinhere.”這類非規約性的間接言語行為旬,情況就比較複雜了。發話者可能真的是陳述這一事實,也可能是請求對方關上窗或門,或開啟電暖氣。遇到這種情況時,聽話者需依賴語境、雙方共知或語用推理等等才能奏效。

  間接言語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影響間接言語行為理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時取決於語境,有時取決於聽話人的身份、背景等,有的還取決於聽話人的分析、推理能力。因此間接言語行為句的理解已不單純是語義範疇,還包括語用範疇。

  三、結語

  以奧斯汀、塞爾為代表的言語行為理論學家把語言研究從以句子本身的結構為重點轉向句子表達的意義、意圖和社會功能。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無論對語言研究還是對應用語言學、社會語言學、語用學以及語言習得研究都產生了重大影響。一方面,它使學者們在有關方面的研究從以語法或語言形式為中心轉向以言語功能為中心;從以單句為中心轉向以語篇為中心;從以語言本身為中心轉向以語言使用者、社團以及語言環境等為中心;另一方面,言語行為理論使諸多研究從以語言知識為中心轉向以交際功能為中心;也使外語教學從以語言形式和教學方法為中心轉向以語言功能和教學內容為中心。這樣,使得學習者不光掌握了一定的詞彙量和語法知識,知道了正確的句子結構,而且還學會了如何適當地使用語言以避免出現語用錯誤。因此言語行為理論是研究語言使用問題的基本理論,它為語言學的研究開闢了一個新的領域。

  奧斯汀與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範文篇2:《淺談通過言語行為理論透析奧斯汀和塞爾的語言哲學觀》

  〔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 間接言語行為理論 語言 哲學

  〔論文摘要」20世紀初,西方傳統哲學發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語言轉向”,語言取代認識論成為哲學研究的中心課題。1962年英國哲學家奧斯汀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這一概念,此後,美國哲學家塞爾提出了著名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修正和完善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為我們在新時期全面理解語言的現象和本質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域。

  言語行為理論***Speech Act Theory***首先是由英國牛津大學的哲學家奧斯汀******J. L. Austin***1962年在他的著名哲學著作《論如何以言行事》裡提出來的。言語行為理論的基本出發點是:人類語言交際的基本單位不應是詞、句子或其他語言形式,而應是人們用詞或句子所完成的行為***Aus-tin, 1962***。奧斯汀把注意力集中在語言的使用上,把語言的使用視為一種行為,抓住了語言的動態特徵,開拓了從行為的角度來研究語言的使用這條道路。

  塞爾******J. R. Searle***是奧斯汀的學生,他同意奧斯汀的觀點,即語言交流的最小單位不是符號、詞或句子,而是被完成了的某種言語行為。不過,他對“言語行為本身夕,與“用以完成言語行為而說出的話語”這兩個概念進行了區分,認為兩者不是完全對等的關係,不能混為一談。塞爾系統地 發展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思想,闡述了言語行為的原則和分類標準,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這一特殊的言語行為型別。奧斯汀和塞爾都是語言哲學家,他們對語言的研究都是在哲學軌道上進行的。“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改變了人們對語言本質的認識,為我們全面理解語言的現象和本質提供了一條新的思路口

  一、奧斯汀對言語行為理論的貢獻

  言語行為理論認為,從根本意義上來說,話語是一種行為,它不僅包含“言有所述”,而且包含“言有所為”,甚至涉及“言後之果”***Austin, 1962*** o

  言語行為理論的創始人是英國的語言哲學家奧斯汀。奧斯汀把“言有所述”的句子稱為述謂句***constatives***,如句子“ 中國在亞洲”和“天在下雨”,這兩句話有真假值,即對這兩句話,我們可以問:“這句話是真的嗎?”另一方面,他把“言有所為”的句子稱為“施事句”C performatives ***,如老師對一個學生說:“我要求你認真聽講。”起初,奧斯汀把他的主要力集中在對“述謂句”和“施事句”的區分上。不過,隨著研究的進一步深人,他發現述謂句和施事句的區分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根據他的觀點,施事句的典型句式為“我+施事動詞***現在時直陳式主動語態******+其他成分***”,諸如“我命令……”,“我宣佈……”,“我請求……”等等。然而述謂句也可以用這種句式,如“我宣佈我是一位歌星”,說者一方面在做宣佈,是一種行為,另一方面也在做陳述。所以,他發現述謂句與施事句兩個概念之間其實並無實質的區別。

  摒棄了述謂句與施事句的區分,標誌著奧斯汀在言語行為理論的探索上有了新的飛躍。他認識到,歸根結蒂,我們所要闡釋的唯一現象就是在完整的言語環境中所做的完整的言語行為。這時他提出了著名的“言語行為三分說”,即一個人說話時,在大多數情況下,同時實施了三種行為—說話行為***locutionary act***、施事行為***illocutionaryact***和取效行為***perlocutionary act***。通俗地說,說話行為指說出合乎語言習慣的、有意義的話語,為說者所為;施事行為指在特定的語境中賦予有意義的話語一種“言語行為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即語力,為說者所為;取效行為指說話行為或施事行為在聽者身上所產生的某種效果,為說者與聽者共同而為。

  奧斯汀首先提出了 現代哲學意義上的言語行為概念,但他還沒來得及進一步發展他的言語行為理論就過早地去世了。不過,這一理論提出後很快便在哲學界和語言學界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因為這一理論把客觀世界、人的思維以及語言三者有機地聯絡在了一起,使得人們對語言的認識上升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新的高度。

  二、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間接言語行為理論正式出場

  塞爾首先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這個概念,他認為,間接言語行為理論要解決的問題是:說話人如何通過“字面用意”來表達間接的“言外之力”,或者說聽話人如何從說話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斷出其間接的“言外之力”。*** Searle ,1965***

  間接言語行為在語言交際中是非常普遍的,陳述句不是陳述,祈使句不是祈使,疑問句不是疑問的情況比比皆是。那麼,在實際的言語行為交際過程中,如何實施並理解這種間接的言語行為呢?塞爾將間接言語行為分為規約性和非規約性兩種。所謂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是指對“字面用意”作一般性推斷就可以得出的間接言語行為。這類行為已經形成一種習慣用法或語言形式,說話人和聽話人可能已經感覺不出這類言語行為在字面上的施為用意。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較為複雜和不確定,它更多地取決於互知的背景資訊和所處的語境。

  奧斯汀的功勞在於開拓了從行為的角度來研究語言的使用這條道路,而塞爾則把言語行為理論系統化、嚴密化,不但豐富了言語行為理論,而且為解釋語言的形式和功能之間的不一致現象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依據。它解釋了人們在交際中為什麼和如何大量使用間接言語行為,使得我們明白不僅要了解話語的字面意義和交際的內容,還要了解說話人的目的以及說話所進行的語境,這對我們重新理解“語言”這一概念提供了哲學思考的新視角。

  三、奧斯汀和塞爾的語言哲學觀

  1.言語行為理論產生的哲學背景

  言語行為理論的產生有其深刻的 歷史背景,追溯該理論產生的源頭,可將其與西方哲學的發展聯絡起來考察。西方哲學從古希臘到20世紀的發展通常被概括為一個三階段模式,其中心論題為:本體論一認識論一語言。20世紀初西方哲學發生了“語言轉向”,產生了語言哲學。所謂的語言轉向,指的是哲學將語言的研究物件作為自己探討研究的物件,從哲學的角度對語言進行分析研究,特別是對關於語言意義和語言使用所進行的哲學研究。***付習濤,2004***就語言哲學而言,“它的首要任務在於通過語言分析,澄清語詞和語句的意義,使我們能夠以適當的、準確的方式使用語言,從而有效地表達我們的思想”***塗紀亮,1996***。西方哲學界之所以出現“語言的轉向”,是因為哲學家們認識到不論研究存在還是研究認識,都必須首先弄清楚語言的意義,而研究語言的意義正是語言哲學的首要任務。言語行為理論源起於哲學家對意義的研究,它是一種對語言的意義進行研究的理論。 2.奧斯汀的語言 哲學觀

  “語言轉向”的產生,標誌著英美分析哲學時代的開始。從使用的分析方法上看,分析哲學又分為兩大派別。其一為邏輯分析派,又稱邏輯實證學派。邏輯實證學派主張從邏輯方面分析 科學語言中的語句或命題的邏輯結構,他們所持的一種假設是:陳述之言的作用要麼是描述事物的狀態,要麼是陳述某一事實,兩者必須要具備其一,否則說出來的話語便是無意義的,而陳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陳述只能是真實或者是謬誤,必須滿足語義的真值條件,即這種陳述必須具有可驗證性***verifiability***,可以被驗證真偽。***Yule, 2000***其二為日常分析派,又稱日常語言學派。日常語言學派著眼於對日常語言,即 自然語言的分析。英國哲學家奧斯汀屬於日常語言學派,他對邏輯實證主義的真值條件語義論提出了異議,認為“許多陳述只不過是‘偽陳述’*** pseudo- statement***,人們所說的許多話語貌似陳述,但它們根本不以坦直地記敘或傳遞有關事實的資訊為目的,或是僅是部分地以此為目的”***Austin, 1962***。他在探討語言與行為之間的關係時,首先注意到這樣一個事實:人說出話語不僅是提供資訊,而且是完成許多其他的行為。換言之,語言不僅是用來描寫和陳述客觀世界的,而且也是一種行為。他指出:“所謂的‘毫無意義的’‘偽陳述’本來就不是用來做陳述之用的,它們的意義在於以言行事。”這是奧斯汀言語行為理論的出發點,也是其哲學觀點的核心價值之所在。

  3.塞爾的語言哲學觀

  美國語言哲學家塞爾繼承並 發展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提出了著名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塞爾的理論建構體現在他對語言學哲學***linguistic philosophy***與語言哲學***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的區分上。語言學哲學試圖用分析語言中的特定詞語及其他成分的普通用法來解決特殊哲學問題,語言哲學則試圖對語言一般特徵做出哲學的闡釋性描述。在塞爾看來,前者是關於方法的研究,而後者是關於主體的研究。塞爾認為他的理論屬於語言哲學而不是語言學哲學。在語言哲學的研究過程中,塞爾把言語行為界定為語言交際的最小單位,把言語行為放在研究語言、意義和交際的中心地位。

  塞爾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對西方哲學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他從言語行為角度研究語言現象,打破了傳統上對語言的靜態研究***樑駿,2000***;其次,塞爾對言外行為分類標準的研究是他對 現代語言哲學的一大貢獻***韓靜靜,2009***;再次,他對言語行為理論的整體研究有力地促進了語言哲學的進一步發展。塞爾把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系統化、嚴密化,並且把它放在更大的哲學背景下加以論述,強調言外行為的研究,強調說話人的意識活動和心理狀態對言語行為的影響與作用,因而使得他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語言分析哲學研究方面毫無疑問地成為了一個標誌性的符號和領軍人物。

  四、結語

  哲學是關於思維的科學,語言是思維的載體,言語行為理論的產生既是對語言的哲學思考,也是對語言哲學的新發展。以奧斯汀和塞爾為代表的兩位哲學家對言語行為理論的探索作出了巨大貢獻:奧斯汀把人們使用語言的這個常識提高到哲學上來闡述,開了“從行為的角度來研究語言的使用”這條道路的先河;塞爾在此基礎上又把言語行為理論系統化、嚴密化,對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開闢了語言研究和語言哲學研究的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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