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事假超過多少天取消帶薪休假

  國家對於帶薪休假是怎麼規定的?有沒有說請了病假就不能夠休帶薪假期了?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病事假多少天取消帶薪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帶薪休假的時間規定

  一、年假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條例》規定,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比如一職工工作5年了,他的年休假為5天,如果他從週一休到週五,就可以把前後兩個週末連在一起,休息9天了。不讓休的應支付三倍工資。

  二、病假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三、工傷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四、婚假

  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婚假一般為3天,但是各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都有增加婚假或者晚婚假的規定。例如,陝西省職工婚假最多休23天,除法定婚假3天之外,晚婚***男25週歲以上、女23週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可增加婚假20天。職工在婚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五、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產假為連續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此外,有些地方也規定男職工享有護理假。

  六、喪假

  國企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酌情給予1—3天喪假;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自理。

  七、探親假

  1981年出臺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規定》明確: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該規定由於出臺較早,只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滿一年的固定職工才可享受探親假。

  事假和病假工資的規定

  1、《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21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22條 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勞社部發〔2000〕8號***及《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2008年1月1日之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此,根據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80%就計算出每日的病假工資最低工資標準。

  對於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每個省份對事假、病假工資的規定都不一樣,主要都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作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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