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單位勸辭時要注意什麼

  現實生活中,有些單位為了逃避違法辭退員工的責任,會對員工勸辭。而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員工被單位勸辭時要注意的事項,希望能幫到你。

  

  ***一***如果被單位勸辭,您可以不同意,但是一定不可以自作主張不上班,單位口頭同意也不行,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最好是書面證據,也可以是錄音、手機簡訊等***不上班是單位的同意才可以考慮選擇不上班。根據很多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連續曠工三天以上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任何經濟補償,因此,不要不注意這個問題導致這個嚴重的後果。

  ***二***如果一旦爭議已經產生,您一定想好辦法補救,證明當初不上班不是你故意曠工,而是用人單位的授意,可以通過人證,最好再輔助於其他證據,錄音往往是比較容易取得的證據。

  ***三***再有,如果單位以您曠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開除您,您就要看看該規章制度指定的民主程式和是否對你有公示,如果你從來沒有見過這個規章制度,那麼依據它對你做出的開除決定你可以質疑他的合法性,提出異議。

  ***四***被勸辭後要積極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維護自身的合法勞動權益。

  單位不能辭退員工的情形

  單位辭退員工,也就是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的權益不受侵害。在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延續勞動合同到醫療期滿或女職工“三期”屆滿為止。

  本條第***四***項中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類規定是立法時經常採用的技術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

  ***1***在該條款列舉情況時,為避免遺漏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採用此種辦法使該法與其他法相銜接。

  ***2***便於以後頒佈的法律相銜接,即與新法相銜接。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解釋與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