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需要注意什麼

  當今社會,由於經濟等因素的影響,人員的流動量較大,員工“跳槽”的現象也十分的普遍。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員工辭職要注意什麼,希望能幫到你。

  

  1、勞動者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或者入職後,瞭解自身崗位的職責和考核標準。

  2、對單位要求本人簽字的規章制度或崗位職責說明書以及各種考核標準最好留有備份,以便於自已判斷是否能勝任本職工作。

  3、無論用人單位因何種原因為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當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時,勞動者在書面確認前應當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見應及時提出,否則簽字後將視為勞動者對變更工作崗位的認可。

  4、勞動者若對用人單位以其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可與單位進行磋商,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也可直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員工辭職要注意什麼

  員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入職協議屬於勞動合同嗎

  入職協議屬於簡易合同,即合同形式上為紙條、單頁入職協議等,內容上僅約定了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單一內容,並未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要求進行全面的約定。

  勞動合同是全面明細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檔案,形式上要求紙質合同,內容上要求具備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並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雙方的關係處於有法可依的狀態。

  所以,對於那些內容單一的入職協議之類的簡易合同,實質上缺少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並不具備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對於僅有簡易合同而未全面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屬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