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清算準入放開意味著什麼

  投資理財是指投資者通過合理安排資金,運用諸如儲蓄、銀行理財產品、債券、基金、股票、期貨、商品現貨、外匯、房地產、保險以及黃金等投資理財工具對個人、家庭和企事業單位資產進行管理和分配,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從而加速資產的增長。投資理財一詞,最早見於20世紀90年代初期的報端。隨著我國股票債券市場的擴容,商業銀行、零售業務的日趨豐富和市民總體收入的逐年上升,“理財”概念逐漸走俏。

  近日,《國務院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管理的決定》正式釋出,我國銀行卡清算市場中國銀聯“一家獨大”的局面將被打破,符合條件的國內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國際卡組織均可進入銀行卡清算市場。更多服務提供者進場會加劇競爭,消費者將因此享受到更好的服務和更低的費用,是一種利好。

  不過,清算機構准入放開,並不意味著一定出現充分競爭。

  首先,更多銀行卡清算機構真正進場要等2年以後。根據《決定》,有關符合條件的銀行等提出業務申請後,央行等在受理之日起90日內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籌備的決定。申請人應當自獲准籌備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備工作,籌備期間不得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籌備工作完成後再向央行提出開業申請,央行等自受理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開業的決定,批准則頒發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換句話說,即便一切順利,新銀行卡清算機構最快也要在2年後正式營業。

  其次,如何解決銀行卡清算業務系統的鉅額花費,是個現實問題。建立銀行卡清算業務系統,動輒幾百億元,有多少機構能在短時間內負擔起這筆費用是個未知數。如果很少甚至幾乎沒有機構負擔,而是選擇通過租用銀聯結算系統等模式參與競爭,最終效果可能會大打折扣。

  再次,從國際經驗來看,銀行卡清算市場競爭是有限競爭,出於確保金融安全的考慮,不會允許過分競爭。也就是說,即便准入放開,獲批的相關機構也是有限的,至於多少為宜,考驗著改革者和監管者的智慧。

  此外,在中國境內具備符合規定要求、能夠獨立完成銀行卡清算業務的基礎設施和異地災備系統;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徵求銀監會同意後核准的任職資格;具備符合規定的內部控制、風險防範、資訊保安保障和反洗錢措施等其他審慎性條件等,都是設定銀行卡清算機構時的嚴苛的硬條件。

  《決定》的出臺消除了設定銀行卡清算機構的制度障礙,邁出了國內銀行卡市場結算業務競爭的第一步。相關清算機構真正在國內落地、形成有效競爭、利好廣大消費者,還需要消費者耐心等待一段時間。對相關申請機構、監管者、改革者來講,還有更多艱鉅的任務等待他們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