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鞭炮為何又叫爆竿

  放鞭炮這個習俗在我國已有2000多年的歷史了。《荊楚歲時記》曾經這樣記載,正月初一,雞叫頭一遍時,大家就紛紛起床,在自家院子裡放爆竹,來逐退瘟神惡鬼。

  無論是過年過節,還是結婚嫁娶,進學升遷,以至大廈落成、商店開張等等,只要為了表示喜慶,人們都習慣放鞭炮來慶祝。

  當時沒有火藥,沒有紙張,人們便用火燒竹子,使之爆裂發聲,以驅逐瘟神,這當然是迷信,但卻反映了古代勞動人民渴求安泰的美好願望。

  到了唐朝,鞭炮又被人們稱為“爆竿”,大概是將一支較長的竹竿逐節燃燒,連續發爆破之聲。南昌詩人來鵠的《早春》詩句:“新曆才將半紙開,小亭猶聚爆竿灰。”寫的就是當時春節燃燒竹竿的情景。

  後來,煉丹家經過不斷的化學試驗,發現硝石、硫黃和木炭合在一起能引起燃燒和爆炸,於是發明了火藥。有人將火藥裝在竹筒裡燃放,聲音更大,使得火燒竹子這一古老習俗發生了根本變化。

  北宋時,民間已經出現了用捲紙裹著火藥的燃放物,還有丹響和雙響的區別,改名“爆仗”,後又改為“鞭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