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和條例心得體會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兩個黨內法規的修改通過,充分體現了以來以同志為的黨中央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下面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1

  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應主要把握其中的“減”與“加”。

  兩部黨內法規縮減了內容過繁、難以記住、難以踐行的“8個禁止、52個不準”,增加了對全體黨員的道德宣示和行動的高標準,減去了與國家法律有關的重複規定,增加了更多規矩和底線。這樣的“減”與“加”樹立了看得見、摸得著、夠得到的高標準,體現了黨紀嚴於國法的原則要求,破解了“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固化局面,厚重了黨員先進性、純潔性的基本底色。

  對全體黨員幹部來說,貫徹兩部黨內法規,在思想上要減的就是麻木不仁、無所畏懼,要加的就是底線思維、敬畏意識;在行為上要減的就是“私”、“腐”、“奢”的惡劣習氣,要加的是“公”、“廉”、“儉”的良好風尚。

  而作為紀檢監察幹部,推進兩部法規的貫徹落實,要減的就是與主責工作無關的事項,加的是繼續聚焦主業,把紀律挺在前面;要減的是不敢、不願、不能監督的問題,要加的是堅持原則、敢於碰硬、自我提升的堅持。

  篇2

  更具科學性。《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覆蓋黨員8小時內外的工作和生活,充分體現了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真正讓紀律成為“鐵律”,黨員不管職位高低,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動輒則咎,違者必處。

  更具針對性。《條例》充分借鑑吸收近年來監督執紀問責的豐富實踐,特別是針對黨的以來查處的黨員幹部違反政治紀律等問題,明確了相應的處分標準,具有更強的現實針對性。省直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要以《條例》頒佈實施為契機,持續聚焦突出問題,緊盯“四風”和腐敗問題的新形式、新動向,不管其如何“隱身”和“變種”,也要使其逃不過監督者的“照妖鏡”和“金箍棒”。讓心存僥倖者死心,讓頂風違紀者付出代價。

  更具操作性。《條例》整合明晰了黨員的“負面清單”,對黨員幹部禁止性行為的事實範圍進行了調整,不僅告誡黨員幹部哪些行為不能做,同時提出了清晰的處罰依據,可以更好地通過解決個性問題,防止和避免理解、執行上的偏差。

  篇3

  深刻領會精神實質。全省公安隊伍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原原本本學習《準則》和《條例》,深刻領會、準確把握其精髓和實質,並內化於心、外踐於行,切實增強貫徹執行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結合實際抓好執行。把紀律融入到各項公安工作和隊伍管理中,將公安反腐倡廉工作實際與《準則》和《條例》“對錶”,進一步梳理監督執紀問責的思路方法。將“兩個清單”、“四種形態”、“六大紀律”等理論成果運用到實踐中去,在紀律執行中體現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

  嚴格履責管好隊伍。全省公安紀檢監察部門必須敢於擔當,堅決履責,把紀律挺在前面,用紀律管住管好民警隊伍,維護黨規黨紀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加強監督執紀,嚴肅查處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的行為。堅決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九項規定”,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