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義務教育法》

  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完善了義務教育的管理體制和規範學校建設與管理

  一、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決定了各級政府對義務教育管理許可權的劃分以及相互之間的關係

  1986年《義務教育法》第八條規定:“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這種體制在實踐中遇到了許多難題。所以,2006年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7條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的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明確了中央、省級政府、縣級政府的教育權責。

  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督導制度和教育問責以及獎懲制度。

  2006年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規定:“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二、規範學校建設與管理

  學校是對學生開展教育教學的專門場所,規範學校建設,加強學校管理,是實施義務教育的重要保障。

  在學校建設方面,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了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設定和建設學校。第十七條規定政府根據需要設定寄宿制學校。第十八條規定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根據需要在發達地區設定少數民族學生就讀班。第十九條規定政府根據需要設定特殊學校***班***,普通學校應當接受特殊學生,隨班就讀,併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第二十條規定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設定少年學校。

  在學校管理方面,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分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不得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學校安全。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立應急處理制度,加強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第二十五條規定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亂收費,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第二十六條規定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度。校長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條規定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違反學校管理的,學校應當批評教育,不得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