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女王伊麗莎白二世介紹

  導讀:在英國,伊麗莎白二世的王位是根據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繼承的,她是一名基督教新教徒,並且也未嫁給一名羅馬天主教徒。

  

  伊麗莎白二世***英語:Elizabeth II,全名:伊麗莎白·亞歷山德拉·瑪麗·溫莎,英語:Elizabeth Alexandra Mary Windsor,1926年4月21日—***,現任英國君主,是英國、英聯邦及15個成員國的國家元首,同時也是英國國教會的最高首領。她的頭銜全稱為“蒙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英聯邦之首,信仰的守護者”***Elizabeth the Second, by the Grace of God,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of He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 Queen, Head of the Commonwealth, Defender of the Faith***。她於1952年2月6日登基,是目前在位時間第2長的國家元首***僅次於1946年上位的泰國泰王蒲美蓬·阿杜德***,在她作為國家元首的國度中大約生活著1.25億人。

  早年生活

  伊麗莎白二世出生在倫敦外祖父母的家中,她的曾祖母是亞歷山德拉王后,祖母是瑪麗王后。她的父親當時還是約克公爵, 10年後成為喬治六世。伊麗莎白女王二世


伊麗莎白二世

  伊麗莎白在其母親約克公爵夫人的督導下在家中接受教育。她的歷史老師C·H·K·馬丁是伊頓公學校長,除此之外她還學習各種語言***她的法語講得很流利***。坎特伯雷大主教為她提供神學方面的指點,她一直是名虔誠的聖公會會友。

  1936年伊麗莎白的伯父愛德華八世退位,她的父親繼位為國王,成為喬治六世,她也立即成為王位的繼承人。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時伊麗莎白13歲,她與妹妹瑪格利特公主都到蘇格蘭的巴爾莫勒爾避難。當時有人建議兩位公主應該到加拿大避難,遭她們母親反對:“孩子們不能在沒有我的情況下離開,我不能在沒有國王的情況下離開,而國王不能在任何情況下離開。”1940年伊麗莎白公主首次發表廣播,物件的是所有避難中的孩子。

  1945年伊麗莎白公主說服父親,允許她直接參與協助打贏戰爭。她參與了一個支援戰爭的婦女團體,在那裡她的編號是第230873號伊莉莎白·溫莎第二。這是她第一次與其他孩子共同受訓。據說她本人非常喜歡這次經驗,也正是因為這次的經驗,使她之後將自己的孩子送到學校上學,而不是讓他們在家學習。

  1947年伊麗莎白首次外訪,她與她的父母親到了南非。在她21歲生日那天她對英聯邦和帝國做了廣播,宣誓將終身投入到對英聯邦和帝國人民的服務中。

  1947年12月20日伊麗莎白與希臘的菲利浦王子結婚。菲利浦是她的第三代表哥,他倆的高祖母都是維多利亞女王***菲利浦王子在結婚前宣誓放棄希臘王位的繼承權,在愛丁堡公爵這個頭銜之前他沒有任何頭銜,就叫作菲利浦·蒙巴頓***。伊麗莎白又同時持有愛丁堡公爵夫人的稱號。這樁婚事非常適合一位即將繼承王位的女性,因為她的夫君接受過王室訓練,卻又不會繼任另一國的王位。但是這樁婚姻卻不是刻意安排的,兩人的關係經歷了許多考驗,最終也是在她本人的堅持下達成的。這些考驗包括菲利浦不忠的流言,和伊麗莎白祖母和父母對於菲利浦的四個姐姐們都是德國籍王妃所引起的猜忌。 當時健在的三位姐姐不被邀請出席弟弟的婚禮, 母親由於在英國出生及成長則獲准出席.

  婚後夫婦兩人居住在倫敦的克萊倫斯宮***Clarence Palace***。他們育有四個孩子***見下***。雖然英國的王朝被稱為溫莎王朝,夫婦兩人同意他們的孩子應該使用蒙巴頓-溫莎***Mountbatten-Windsor***作為他們的姓氏。

  從1951年起喬治六世的健康狀況每況愈下,伊麗莎白開始代替父親出席在公開場合中。那年她訪問了希臘、義大利和馬耳他***當時菲利浦隨軍駐紮在此***。10月她又訪問了加拿大和華盛頓。1952年1月伊麗莎白和菲利浦又訪問了澳大利亞與紐西蘭。2月6日他們在訪問肯亞時得知伊麗莎白的父親已經去世。在繼位一刻她身處一家樹上旅館。她的加冕典禮於1953年6月2日在西敏寺舉行。

  憲法地位

  在英國,伊麗莎白二世的王位是根據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繼承的,她是一名基督教新教徒,並且也未嫁給一名羅馬天主教徒。儘管英國的王位一般是血緣繼承,但是英國的國會自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就一直有權決定誰來繼承王位。***見英國王位繼承***

  在認可伊麗莎白二世為國家元首的15個英聯邦國家中,她作為國家元首的地位是受到憲法承認的。原先這些國家都曾是英國的殖民地或自治領。早先的《威斯敏斯特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用來區分英國的殖民地和英帝國的自治領,根據該法令,“任何可能改變王位繼承和王室頭銜的法律都必須在獲得英國議會和所有自治領議會的同意後才可實施。”而這15個在獨立後繼續承認女王***或國王***為其國家元首的國家事實上取得了近似於這種自治領的地位,雖然根據《威斯敏斯特法令

  》這些國家並非自治領,也無權單獨決定改變繼承方法。當伊麗莎白二世去世後她的後人將根據這些國家的憲法成為其國家元首,而非根據繼承原則。

  伊麗莎白二世為國家元首的16個國家:安地卡及巴布達、澳大利亞、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加拿大、格瑞那達、牙買加、紐西蘭***自1981年,作為紐西蘭國家元首的英王,兼任庫克群島的元首***、巴布亞紐幾內亞、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索羅門群島、吐瓦魯、英國